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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南大一附院吴友平黄俊违反多项法律法规伤害众多无辜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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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2 08: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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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

       现如今,老百姓到医院看病有时会遇到医生不耐烦、敷衍、催促等情况。要是碰上做手术时,如果病人不问医生也不会和你多说什么。有没有替代的治疗方案、手术后有什么风险、有什么后果、要终身吃药、长期吃药对身体有什么损害等等。如果您遇上了这样的医生,他的这些行为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下面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
(文章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内科吴友平与黄俊违反多项法律法规,伤害众多无辜患者身体,请求相关部门严查严办。
        在江西众多曾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内科吴友平与黄俊处接受过治疗的老百姓身上,他们感受颇深。他们和他们的家人都因该院心内科吴友平与黄俊为了获取高额医疗器械回扣,有的被诱骗安装了不必要的心脏支架、有的被多安装了支架、有的被诱骗做了不必要的心脏手术。吴友平与黄俊的贪婪和伤害,已经直接导致患者伤残和死亡、、、、、、他们在手术前,医生吴友平与黄俊几乎没有告诉过他们有没有什么替代治疗方案、手术后心脏支架在身体里有可能出现再次狭窄造成猝死的严重后果、手术后需要终身吃药、药物对身体会造成严重损害等等。来看看他们自己是怎么说的:
    1、死者牛某某女儿陈述:
       我父亲牛因心内科接诊医生吴友平、黄俊为了获取高额的心脏支架回扣,诱骗、并扩大病情,违规操作造成其死亡终年57岁。(请点击下方的视频,牛某本人为您讲述父亲的受害经过。)
       2、受害患者占某陈述:
      我在2016年3月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内科住院进行的各项身体检查结果都很正常。心内科吴友平来到病床说尽好话让我做手术,但进行的手术却失败了。在7月份进行第二次手术的的食道彩超结果显示:心房左耳有0.8*0.5cm的血栓。医生说第二次手术取消,需要回家消栓。当时陪护的一名女医生说,血栓一辈子都化不掉,也不可能再手术了。7月13日在家人的鼓励和陪同下,我冒着开胸手术的风险来到了上海胸科医院,再次做了食道彩超结果显示:“无血栓”。当日我便在医生的帮助下进行了第二次房颤手术,现在恢复的很好(请点击上方的视频,占某本人为您讲述自己的受害经过。)
      3、受害患者邹某某陈述:
      我于2015年2月13日上午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内科检查身体,接诊的吴友平主任安排我进行了超声、X线检查,检查结果均为正常。吴友平在看都没有看这几项检查结果的情况下,便要求我行冠状动脉造影术且直接给我安装了心脏支架。
    4、患者母亲讲述医生吴友平违规给年轻三十岁的儿子,“超额”安装四个心脏支架的过程。
      欧阳,男,三十岁,南昌人,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超额”的安装了四个心脏支架。据欧阳妈妈反映,欧阳在进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内科就诊时,一进院就安装了一个心脏支架,安装后又被主治医生吴友平告知还有一根血管没通,需要下周再装支架。诊疗期间,主治医生吴友平并没有给患者及家属观看相关的影像资料,且主治医生吴友平的态度也十分恶劣。欧阳在主治医生吴友平的诊疗下被安装了四个支架,年轻三十岁的生命从此走上了终身服用大量药物,且限定工作、社交和日常活动的路。

      5、受害患者胡某某(女)陈述:
      我于2016年10月来到了南大一附院就诊,心电图检查显示都是正常的。吴友平知道我有糖尿病还是给我进行了冠脉造影检查并安装了心脏支架。装了支架后工作也丢了现在卧床不起。


【结束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已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内科吴友平与黄俊作为一家三级甲等医院的老医疗工作者,对患者未尽到告知义务,为了高额医疗器械回扣诱骗众多无辜患者做不必要的手术、安装不必要的心脏支架,从中为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他们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多项法律法规。为了避免再有吴友平和黄俊伤人事件的发生,请求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吴友平与黄俊,还受害人以公道,不再有更多的江西老百姓受到他们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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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所有被害患者的诉求:
  严惩两名凶手吴友平、黄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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