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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南昌严查违法养犬行为 公布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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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 21: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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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下发(以下简称“通告”),即日南昌起在全市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查处违法养犬行为。此外,欢迎广大市民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四部门联合开展养犬整治行动

  为推进城市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南昌市公安局、南昌市农业局、南昌市城管委、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研究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市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对养犬登记、免疫和违法养犬行为实施综合整治。

  各区县公安、城管执法、农业、市场和质量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收容流浪犬、无主犬,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公约,并协助做好本次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首次办理登记需缴300元 以后每年200元

  根据《通告》,本市养犬人应持个人身份证、居住证等相关材料,携犬到各区县(管委会)统一设置的养犬管理一站式服务窗口,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费免疫接种,符合登记办证条件的办理登记手续,缴纳养犬管理费,植入电子芯片,发放犬证犬牌。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应当向公安机关缴纳养犬管理费。第一次每只缴费三百元,以后每年二百元。

  逾期未办登记证将罚款或没收犬只

  《通告》要求,凡在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养犬人,应主动到各区县(管委会)养犬管理一站式服务窗口办理养登记手续(含年检)。逾期未登记或年检的,一律视为违法养犬,依照《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予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押犬只,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并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仍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办公餐饮等场所禁止遛狗

  养犬人携犬出户要携带《养犬登记证》,对犬束犬绳,由16周岁以上的成人牵领,礼让老人、儿童、残疾人和孕妇,不得进入以下区域: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及其它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室内农贸市场;八一广场等纪念性场所。

  犬知伤人犬主要先行垫付医疗费

  养犬人应当加强犬只的训养和监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犬主或携犬人应当及时报告送交畜牧兽医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推行流浪犬收容留检

  此外,记者了解到,南昌在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内,试点推行流浪犬收容留检,市民发现流浪犬,可拨打市临时犬只留检所电话,由工作人员免费收容救助,也可自行送至市临时犬只留检所。市临时犬只留检所电话:0791-83497110,17707029666;根据试点情况,将予以全市推广。(记者 刘文君)



  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执行《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开展“美丽南昌·幸福家园”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部署要求,推进城市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南昌市公安局、南昌市农业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市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对养犬登记、免疫和违法养犬行为实施综合整治。各区县公安、城管执法、农业、市场和质量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收容流浪犬、无主犬,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公约,并协助做好本次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二、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养犬人持个人身份证、居住证等相关材料,携犬到各区县(管委会)统一设置的养犬管理一站式服务窗口,免费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符合登记办证条件的办理登记手续,缴纳养犬管理费,植入电子芯片,发放犬证犬牌。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应当向公安机关缴纳养犬管理费。第一次每只缴费三百元,以后每年二百元。各区县(管委会)养犬管理一站式服务窗口地址,可以登录“南昌市公安局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网”(网址:http://yqgl.nc.gov.cn:5050/index.html)或扫左下角二维码进入网站查询。

  三、凡在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养犬人,应主动到各区县(管委会)养犬管理一站式服务窗口办理养登记手续(含年检)。逾期未登记或年检的,一律视为违法养犬,依照《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予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押犬只,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并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仍不登记的,没收犬只。在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内,试点推行流浪犬收容留检,市民发现流浪犬,可拨打市临时犬只留检所电话,由工作人员免费收容救助,也可自行送至市临时犬只留检所。市临时犬只留检所电话:0791-83497110,17707029666;地址:安义县东阳镇马源村-南昌市强武特种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流浪犬收养基地。根据试点情况,将予以全市推广。

  四、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五、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销售危险犬只,个人不得饲养危险犬只。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处每只1万元罚款,对个人每只五千元罚款。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要携带《养犬登记证》,对犬束犬绳,由16周岁以上的成人牵领,礼让老人、儿童、残疾人和孕妇,不得进入以下禁入区域:(一)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二)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三)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四)文物保护单位;(五)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室内农贸市场;(六)八一广场等纪念性场所。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按照《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养犬人予以每处五十元罚款。

  八、养犬人应当加强犬只的训养和监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犬主或携犬人应当及时报告送交畜牧兽医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九、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对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违法养犬致人重伤或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整治工作,如实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违法养犬行为。市、区县(管委会)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投诉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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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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