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昌市仲裁委一起离奇的仲裁案谈检察机关加强对民商事仲裁工作监督的必要性
2016年1月,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江西华东装潢建材博览城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交南昌市仲裁委申请仲裁,2017年2月仲裁裁决出炉,原本6900万元的建设工程合同竟然裁决江西华东装潢建材博览城有限责任公司须支付江西嘉兴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工程款11500万元。且裁决依据仅凭嘉业建设工程集团提供的既无制表人签名也无嘉业建设工程集团盖章的所谓结算报告,个中猫腻在此暂不加妄议,但由此可窥见目前民商事仲裁乱象丛生的一斑。
仲裁是司法外解决争议的一种形式,是准司法行为,既有公权行为,也有民权行为。作为一种权力存在,民商事仲裁权需要监督,没有监督约束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目前,虽然以法律的形式设立了些对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以监督仲裁裁决制度。但为了更好地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仲裁机构及仲裁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得到体现,有必要强化检察机关对仲裁司法审查活动进行进步的法律监督,为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检察机关应有作用。
检察机关对民商事仲裁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途径主要有(一)对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涉嫌贪污贿赂、枉法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涉及对这方面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均应适用;(二)仲裁人员如涉嫌“枉法仲裁罪”,可以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三)加强对敏感、重大、涉及群体性案件的仲裁监督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裁决案件,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指导,防止裁量畸轻畸重,通过调查核实违法事实,及时约谈仲裁人员,必要时可以以“检察意见书”的形式向仲裁庭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纠正意见和更换办案人员;(四)根据《仲裁法》第38条规定: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者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检察机关对仲裁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一般性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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