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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毁借条不还款,债权人依法诉至法院维护自身权益。近日,资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
2015年8月,张某向黄某借款5万元,约定当年中秋节后还款。2015年9月29日上午10时许,黄某依约前往张某公司催要该笔借款,在张某作出同意立即还款的表态后,黄某将借条原件交给了张某,并做好接受张某付款的准备,不料张某收取借条后当即将借条撕碎,黄黄某随即拨打110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黄某手中及地上有部分碎片。借条经过粘贴后,其载明的内容为:“借条,借到黄某□民币伍万元整,中秋□还,张某,2015.8.3”。另外,黄某还提供了该借条的复印件,其载明的内容为:“借条,借到黄某人民币伍万元整,中秋节过后还,张某,2015.8.3”。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举证的借条原件虽被撕毁,但黄某及时保留了碎片,经过粘贴后,虽有部分内容缺失,但与借条复印件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保持了证明双方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而且张某对借条上签名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张某与黄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张某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来源:中国江西网 黄武明、记者周文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