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江西省第六巡视组已介入,并要求省卫计委和医院对涉事医生吴友平、黄俊进行处理,但院方还在包庇凶手的犯罪行为,拒不处理医生。大量被吴友平与黄俊伤害的患者与我们取得联系,并加入受害者群。一附院之前也因医务人员收受药品与器械回扣已被官方媒体暗访后揭露并曝光,如:妇产科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被南昌《新闻说报》节目组曝光;且有几名相关责任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原器械科科长贾群因受贿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原药剂科主任万子杨因受贿被判五年有期徒刑。
吴友平、黄俊在对众多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为了高额心脏支架回扣诱骗患者、夸大病情,造成患者致伤、致残、致死的事实,严重违反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吴友平为收受回扣,获取不当经济利益,给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支架植入不可逆转,吴友平、黄俊在对患者的诱骗行为造成了患者终身药物依赖,且药物毒副作用与患者胃、肾及其他脏器存在关联,已经严重损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达到了公安部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涉嫌“医疗事故罪”。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吴友平、黄俊的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吴友平、黄俊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吴友平损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患者八级伤残,属情节严重,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4、吴友平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伪造撰改病历,严重违反了《执业医师法》;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5、吴友平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夸大病情,诱骗患者安装不必要的心脏支架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其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吴友平收受患者财物,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二章第八条。
7、吴友平、黄俊在对患者实施心脏支架手术时,存在隐瞒、夸大病情,过度医疗的事实情况。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8、吴友平、黄俊在对患者实施心脏支架手术前,并未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也未告知肾脏病患者术后有可能引起肾脏衰竭、形成血栓等严重后果;反而是带着诱骗的方式,以获取高额支架回扣为前提目的的。且吴友平在实施手术前,并未与患者家属取得过任何沟通。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二章第六条、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9、吴友平并未告知患者术后需要终身用药和药物给身体带来的严重伤害,特别是被诱骗安装了心脏支架、造成伤残八级的肾脏病患者来说,经医学检测,因术后服用大量的肾毒性药物,已经对其肾脏造成终身不可逆的损害,导致其肾脏病加重。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我们众名受害患者请求省卫计委与院方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医生吴友平、黄俊等伤害患者,涉嫌收贿获取医疗器械回扣的违法情况予以介入调查。给违法违规违纪者严惩,避免悲剧在江西四千万老百姓身上重演!
请求全国人民关注!
请求全国媒体关注!
请求相关部门关注!
(请点击下面的链接地址阅读南昌新闻网曝光吴友平等人伤害多名患者的视频,且南昌市公安局出具给患者的司法鉴定书,因医生的伤害行为已造成患者伤残八级的严重后果。鉴定意见书中,明确指出医生严重违法违规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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