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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记者从南昌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南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出台,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集体宿舍、旅馆客房、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内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禁止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旅馆客房禁装摄像头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就是大家俗称的“电子眼”。南昌市提出,在新闻单位、重大交通枢纽、重点市政设施等场所和区域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或者重点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集体宿舍、旅馆客房、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内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禁止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图像保存期不少于30天
对于“电子眼”该如何管理,《办法》提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建立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有其他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可疑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查监控视频至少两人
《办法》明确, 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规定,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件;出示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所在单位的证明文件;履行登记手续;遵守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非法买卖最高罚1000元
《办法》同时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设备的指向方位和范围;不得非法买卖、提供、传播或者非法复制、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不得删改、隐匿、破坏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否则,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江西网 文/记者陈文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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