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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公租房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要分配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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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0 23:5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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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9日,记者获悉,省住建厅近日出台《关于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的意见》(简称《意见》),确保全省公租房分配入住率2016年底前达到70%,2017年底前达到80%,2018年底前达到90%以上。

  来源:中国江西网  文/王纪洪 记者陈文秀 实习生陈丹娜

    如何分配

    优先保障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救助对象

    《意见》提出,要提高分配入住率。2007年至2015年,江西省累计开工建设公租房(含廉租房)77.6万套。在建公租房,要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建设步伐,集中力量抓好项目竣工,同步完成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竣工前6个月应编制分配方案,启动分配程序,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要完成分配入住工作。

    优先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救助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进城落户农民、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准入标准

    无当地城镇户籍

    须有稳定工作且已办理居住证

    严格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救助对象准入标准。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政策的对象,应当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在当地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无当地城镇户籍的,必须在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可以优先通过承租公租房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公租房房源充足,城镇困难群体住房需求得到充分保障的地区,可将公租房用作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住房困难群体临时过渡安置住房。

    配租规定

    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

    未说明正当理由应退出公租房

    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将受理的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政策的对象材料,送不动产登记机构、民政等部门核查。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对象进行公示,并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轮候期一般不超过1年。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公布公租房房源情况,按申请编列的受理顺序号依序选租公租房,选房配租结果及时公示,并确定公租房配租对象。公租房产权单位在公示结束后与公租房配租对象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配租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配租的公租房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且未向住房保障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应退出其租住的公租房。

    如何管理

    隐瞒或伪造材料

    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公租房申请人以隐瞒或伪造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租房申请资格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承租公租房的,公租房产权单位应当解除其租赁合同,要求其退出公租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承租期租金。有上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公租房分配监管职责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对公租房项目实行台账式管理,各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向省住建厅报送公租房分配入住情况。省住建厅要将公租房分配入住情况纳入督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并进行督查、通报。省政府把公租房分配入住纳入市、县政府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指标,并对年度分配入住不达标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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