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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江西:居民住宅楼内新建餐馆 最高拟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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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23: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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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布,省政府法制办正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民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6年8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3003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大气污染防治”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fgm@jxfazhi.gov.cn

    监督管理:

    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行为有奖

    监督管理方面,我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不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停业、关闭。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污染防治:

    停车3分钟以上熄灭发动机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及其他污染防治方面,倡导和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 鼓励环保驾驶。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学校、宾馆、商场、公园、办公场所、社区、医院的周边和停车场,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3分钟以上的情况下,应当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住宅楼内建餐馆最高罚10万

    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异味和废气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行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污染天气可限行机动车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几项应急措施:(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停止或者限制土方挖填、转运和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五)禁止露天烧烤;(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活动; (七)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八)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来源:南昌新闻网——南昌晚报 记者 吴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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