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草案)
举办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是为了进一步调动各单位开展青少年业余训练的积极性,促进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推动城市体育事业可持续性发展,更好地为备战2016年奥运会服务。运动会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为抓好五个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2011年在江西省南昌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游泳(跳水)、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击剑、足球、体操(蹦床)、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柔道、赛艇、帆板、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散打)。 每个参加单位报项不得超过16个,报名参加单位不足6个的项目取消设项。 三、参加单位: (一)以自愿为原则,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可报名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二)各省、自治区可另外再推荐1个地级城市参赛,要求报项不少于3个或参赛运动员不少于12人。 (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可推荐不超过2个所辖区参赛,要求报项不少于3个或参赛运动员不少于12人。 (四)所有参加单位须于2009年12月31日前以城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附省级体育部门的同意函,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体育总局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将根据其意愿再定。 四、运动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经医务部门检查身体健康。 (三)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 (四)具体规定: 1、运动员须按照《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有关规定于2009、2010、2011年进行注册,持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有效注册证明方能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2、运动员代表资格以2009年注册期(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所注册的单位为准,暨运动员只能代表2009年所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直辖市所辖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3、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交流运动员按协议规定返回原单位的,其代表资格归原单位,暨运动员代表原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直辖市所辖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4、2010、2011年首次注册的运动员,其代表资格以首次注册的单位为准,暨运动员只能代表首次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直辖市所辖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5、2010、2011年注册期内,凡运动员以“退役”、“协议中止”、“协议到期”、“年度交流”等形式改变单位进行注册的,不能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6、解放军符合参赛条件的运动员可以且只能代表被首次征招入伍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直辖市所属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各代表团须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解放军运动员代表地方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申报表》(附件1)和运动员入伍证明复印件(均以首次入伍为准)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批。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核后将下发解放军运动员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名单。各代表团凭该名单和解放军注册证明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7、注册决定权在院校、俱乐部的运动员,符合参赛条件的,可以申请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双重注册,代表所辖城市或区参赛。 各代表团须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双重注册协议书一式五份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批。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核后将下发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双重注册名单。各代表团凭该名单和运动员注册证明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8、注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运动员,在预赛报名时明确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具体代表单位即可,不需变更注册到具体城市(直辖市所辖区)。 9、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运动员参赛资格另定。 10、运动员必须符合各项目年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