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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爱狗人士注意了!7月起南昌重点区养犬不登记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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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9 20:4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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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的爱狗人士注意了,《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 6月28日,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制定和施行情况。记者了解到,以后养狗要有很多注意事项。其中,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狗狗也要办理“身份证”,每户限养一只,出门遛狗得系绳戴牌,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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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

    我市养犬管理实行重点区管理制度。通过规范设定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界限,对重点管理区明确每户只准养一只犬,将有力控制城区的犬只保有量、降低犬类粪便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破坏。

    《条例》提出,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

    重点管理区内,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登记的犬只。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立的居所。

    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用犬绳牵领犬只,避让他人;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得由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携带外来犬逗留超3个月也要登记

    我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主要是确认养犬人与犬只的饲养关系,督促养犬人合法养犬,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条例》提出,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购买人或者受赠人应当自购买或者受赠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并办理注销手续;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应当自犬只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禁止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危险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其他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六类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针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和犬只污染公共环境卫生等问题,《条例》第三章专门对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的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携犬外出的规定、犬只伤人及染疫犬只的处置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组织“斗犬”活动;不得污染环境卫生;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共用区域养犬;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室内农贸市场;八一广场等纪念性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2014年以来近3万人被犬咬伤

    南昌市卫计委数据显示,2014年至今,南昌市居民被犬咬伤人数达29856人,占所有伤人动物比例的77.2%。2014年以来,南昌市共报告1例狂犬病病例。该病例被犬只咬伤后,未进行伤口处置和接种狂犬病疫苗而感染狂犬病死亡。

    据了解,南昌市动物免疫率较低,80%以上伤人动物为未免疫动物。动物免疫工作是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条例》提出,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针对犬只伤人问题,《条例》明确,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预付医疗费用。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发现流浪犬可报告公安机关

    近年来,养犬的家庭越来越多,遗弃犬只的现象也随之增多。据介绍,开展犬只收容工作,有利于减少流浪犬的数量,防止犬只疫病传播。同时,我市改变原有的捕杀处理方式,允许爱狗人士按规定领养犬只,为收容犬提供更好的生存环境。

    《条例》提出,犬只收容场所对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在七个工作日内领回。养犬人领回其犬只的,应当依法承担在犬只收容场所发生的饲养等相应费用;养犬人逾期不领回的,按照弃养犬处理;十个工作日内无法通知养犬人的,按照无主犬处理。

    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领养无主、弃养、没收的犬只。自接收犬只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领养的,由犬只收容场所处理。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或者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组建养犬管理专业辅助队伍 清理危险犬

    记者了解到,南昌市将组建养犬管理专业辅助队伍,参与清理危险犬,收容捕捉违章犬、弃养犬、流浪犬、无主犬等涉犬执法管理活动,配备专用车辆、专用麻醉枪和防护服等设备。《条例》提出,养犬人违反规定,被没收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并在三年内不予其办理养犬登记。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对饲养的犬只不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重点区养犬不登记罚500元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未经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押犬只,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并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仍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重点区个人养危险犬每只罚5000元

    在重点管理区内繁殖、销售、饲养危险犬只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每只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五千元罚款。

    在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给予警告,责令养犬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拒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处五百元罚款。

    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犬只,并处二百元罚款。

    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佩戴犬只标识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携带犬只出户时,未用犬绳牵领犬只、未怀抱犬只或者未佩戴嘴套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扣押犬只。

    养犬人违反养犬行为规范,造成犬只伤人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规定,养犬污染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每处五十元罚款。
来源:南昌新闻网  记者 刘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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