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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海归博士“天地侠影案”再延期 被拘时间已超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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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6 15: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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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决定,将汪炜华(网名“天地侠影”)损害商业信誉罪一案,第二度延期审理。”  汪炜华的辩护人,严义明律师、刘江华律师认为,法院所称“本案属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的延期审理的理由并不成立。
                        在资本市场颇受关注的“天地侠影案”,再次发生变故。
2014年12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决定,将汪炜华(网名“天地侠影”)损害商业信誉罪一案,第二度延期审理。
至此,汪炜华这位在互联网上撰文批评新疆本地上市公司——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256.SH,下称广汇能源)的“海归博士”,自2013年10月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拘以来,已失去人身自由长达14个多月。
12月24日,汪炜华的辩护人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汪在未被确定有罪的情况下从2013年10月12日被拘留关押至今已经超过1年时间,已经完全超出公诉机关对本案1年以下的量刑建议。这意味着,即使汪炜华最后被确定有罪,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已经超过其所犯的过错,违反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的人身权益遭受了严重侵害。
批评上市公司“海归博士”失去自由身
生于1971年的汪炜华,曾留学和工作于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拥有两个硕士学位和一个博士学位。后从事个人投资事业,以“天地侠影”为网名,活跃在新浪微博、股吧、雪球等社交网站上,不时对中国资本市场各种角色发表激烈批评。其中,广汇能源是他着重“点评”的几家公司之一。广汇能源的大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汇集团),是新疆最大的民营企业。
2013年10月12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上海以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将汪炜华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乌鲁木齐市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其批准逮捕。
2014年1月,乌鲁木齐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把汪炜华案移送检方。6月16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检察院就此向天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的事实部分,是指汪炜华三篇博客文章(《广汇能源的资本巨像必将坍塌》《广汇能源,黔驴技穷》《广汇能源:曲线买卖自家股票涉嫌严重违纪》)和一条转发微博的内容。
8月8日,汪炜华案开庭,庭审持续近十个小时,控辩双方激烈交锋。公诉方天山区检察院建议对汪炜华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汪炜华的辩护人,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江华,均为其作无罪辩护。他们认为,汪炜华的文章,事实上属于公众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有利于净化资本市场环境。若将这样的行为定罪,会极大地抑制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舆论监督的热情和积极性,而这与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理念、公民言论自由保护的思想势必截然相悖。
汪本人也不愿意接受有罪判决,他在坚称无罪之余,并当庭表示,“如果真要判我有罪,不在乎再多关几个月”。此前,他还曾拒绝取保候审。
代表广汇能源出庭的新疆天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董新胜律师,在庭上则表示:“广汇崩盘,就会影响新疆的稳定;否定孙广信(广汇集团董事局主席),就会影响新疆的稳定。”
审结期限已到法院二度延期
该案没有当庭宣布。
按照2012年3月修正并实行至今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距离2014年6月受理此案,三个月届满,天山区法院在9月18日做出“延期审理决定书”。“决定书”称:“经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本案属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将该案延期审理三个月。”
汪炜华的辩护人,严义明律师、刘江华律师认为,法院所称“本案属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的延期审理的理由并不成立。
因为,这起案件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本案最高刑只有两年,同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中也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较简单的案件。
12月19日,第一次延期三个月届满。孰料,天山区法院再度作出延期决定。决定称,“因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汪炜华损害商业信誉罪一案延期审理。”
汪炜华的辩护人严义明,对天山区法院的最新决定表示非常不满,“贵院一次又一次以延期审理来拖延判决导致该案拖延至今,事实上已经损害到汪炜华的人身合法权益。”
他亦称,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期待1个月期限届满之时,“法院能公正判决”;而如果届时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法院,且未说明原因,法院可以决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
<p>汪炜华案最终将如何收场,公众仍需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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