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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央行、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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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06: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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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保险公司(或集团)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具体要求。对比资本补充债券与次级债的发行条件,前者要求更高。
                        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保险公司(或集团)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具体要求。
公告载,资本补充债券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法人。资本补充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用于补充资本,发行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的股权资本的债券。
“资本补充债券与之前保险机构发行的次级债,同属于保险公司利用债务性工具补充资本的方式。与次级债不同的是,资本补充债券可在央行的监督管理下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这种方式流动性更高,投资者容量更广,保险公司多了更多银行等重要的融资对象。”21日,一位保险集团财会部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称。
近十年,业务快速发展对资本的渴求与有限融资渠道之间的矛盾一直困扰着我国保险业,保监会也一直致力于研究开拓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渠道。
2004年,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截至2014年末,保险业次级债累计发行规模约在2000亿元。
2013年,保险业又开拓了上市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和保险集团发行次级债两类融资渠道,如中国平安集团发行260亿元次级可转债,随后中国人保集团发行160亿元次级债。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公司上市融资。
2014年11月,保监会又对《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列数了8种保险机构补充资本的方法,包括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以及非传统再保险。次级债、资本补充债券和次级可转换债券都同属于债务性资本工具。
“也就是说,对保险机构又多了一种更加开放的融资渠道,但是文件有规定,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及次级债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0%”,前述人士说。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以上八种资本补充方法中,除了应急资本和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尚未有实施细则出台外,其他均已实施或在征求意见之中。
“近期监管机构针对拓宽融资渠道的重点工作,一个是去年9月就已公开征求意见的优先股发行细则,一个是资本补充债券,由于涉及银行间更广阔市场,要同央行一起发文,并且要参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21日,一位接近保监会的人士对本报记者分析称。
本报记者对比发现,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条件相比发行次级债要严格一些,例如连续经营超过三年,上年末经审计和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等。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资本补充债券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资格进行核准,并对资本补充债券计入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资本补充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发行条件略严于次级债
公告规定,保险公司持有其他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债券和次级债的余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20%,而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及次级债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0%。
对比资本补充债券与次级债的发行条件,前者要求更高。
首先在硬性发行人门槛上,资本补充债券要求发行机构“上年末经审计和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连续经营超过三年”、“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而次级债发行人只要求“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开业时间超过三年”以及“最近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另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同一保险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之间均不得相互认购资本补充债券。
在评级方式上,资本补充债券的要求也更繁杂,并采取了双评级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资本补充债券存续期间,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资本补充债券进行跟踪评级,每年发布一次跟踪评级报告,每季度发布一次跟踪评级信息。
并支持债券投资者采用付费模式进行信用评级,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以此来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优先股细则待出
资本补充债券细则已出炉,多位业内人士称,优先股征求意见已有4个月,希望正式文件也能尽快出台。一位接近保监会人士对本报记者透露,其中,对保险公司优先股的发行方式、发行条件、发行额度、审核流程、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修订完善后不久会下发,但没有具体时间表。”
所谓优先股,是指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国务院发文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指导意见在2014年4月下发,同时财政部关于优先股的会计核算办法也已确定,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条件已经成熟。”去年9月,优先股征求意见稿下发时一位监管机构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该人士透露,经营状况良好、盈利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对发行优先股有浓厚的兴趣。此前本报记者获得平安集团一份内部文件称,平安集团有意愿先行先试,参与优先股的发行和投资。
在此前征求意见稿中,保险公司和集团均可发行优先股,除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开业满三年;上一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在10 亿元以上;近两年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且没有正在调查中的重大案件;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保险公司2013年年报发现,满足开业三年,净资产超10亿两项硬要求的公司约有61家,其中产险24家,寿险37家。
<p>(本报记者柳灯对此文有重要贡献)(编辑王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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