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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证监会:加大对信披违法违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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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4 05: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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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3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证监会近期针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执法工作情况。张晓军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有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规定。
张晓军称,2014年以来,证监会对“博元投资”、“成城股份”、“ST国恒”、“北大荒”、“皖江物流”、“中科云网”、“中银绒业”等上市公司和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中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立案调查43起,已对“天丰节能”、“贤成矿业”、“南纺股份”等16家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等5家中介机构,171名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及其他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21人被市场禁入。目前,已将成清波等21名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公安机关。
张晓军介绍,从去年案件查处情况来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呈现一些新变化、新特征。一些上市公司不披露担保、关联交易信息,伴随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挪用公司资金及董事、高管背信损害公司利益,主观恶意明显。个别发行人、上市公司编造重大交易事实粉饰业绩、连续多年财务造假、近年来多次被立案查处,严重不诚信。出现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与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多种违法违规相互交织的情况,危害极大。
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针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打击力度,按照稽查执法程序、证据标准和认定条件开展信息披露检查工作,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触发退市条件的严格退市。同时,证监会将探索和推动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资者赔偿机制,不断加大民事追责力度。发行人、上市公司要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介机构要勤勉尽责,切莫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张晓军称,从发行监管工作看,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通过四种方式参与证券投资:一是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二是首发企业发行新股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网下投资者参与新股询价申购;三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权类证券(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等)时,私募投资基金由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为投资者;四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网下认购对象参与证券发行。
张晓军表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在开展证券发行业务的过程中,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张晓军表示,具体来说,对第一种和第三种方式,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股东中或事先确定的投资者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对第二种方式,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在询价公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的相关备案要求,在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申购日前进行核查,网下申购前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具体核查结果,在承销总结报告中说明;见证律师应在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对投资者备案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对第四种方式,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在收到投资者报价后、向投资者发送缴款通知书前进行核查,在合规性报告书中详细记载有关情况;发行人律师应在合规性报告书中发表核查意见;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p>张晓军表示,本监管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受理尚未安排上发审会的企业,应按上述要求尽早补充提交专项核查文件;已安排上发审会以及已通过发审会尚未启动发行的企业,按会后事项程序补充提交核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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