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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微众银行清水出芙蓉 互联网银行法律风险露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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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4 05: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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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仅微众银行宣布官网正式上线,温州民商银行和天津金城银行这两家获批筹建的银行还未公布开业时间。笔者看来,对于试营业期间发放的贷款金额,实证上是违反了银监会批复中明确的“筹备期间不得开展金融活动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周靖宇/制图
微众银行清水芙蓉一般的出世,引起互联网金融业内的纷纷议论,互联网银行会取代传统银行吗?笔者看来,野心是有的,但实力不足。它会取代P2P网贷平台吗?笔者看来,线下功底不强,暂时无力全面取代。
不仅如此,因互联网银行全线上操作,使用大数据,在寻找新商业盈利模式过程中,必然引发更多法律风险。据此,笔者将层层剖析互联网银行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希望能为新兴银行业态的合规发展提供支持。
未按期筹建和开业风险
众所周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首先,未按期完成筹建的风险。与一般商业银行相同,互联网银行的筹建申请,也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银监会提交,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根据2013年施行的《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自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银行未能按期筹建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银监会《关于筹建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关于筹建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关于筹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中同意上述三家银行开展筹建工作,要求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向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据此可知,互联网银行的发起人各方应共同向银监会筹建申请;如不能在规定的6个月期限届满前完成筹备工作,筹建批准文件将失效,并面临被决定机关注销的风险。获批后,也应在银监会的指导下完成搭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起草银行章程,选聘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定经营方针和计划,建立银行主要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框架等筹备工作。
其次,未按期开业的风险。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应当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且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这就要求2014年银监会首次批准筹建申请的互联网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如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尤其应注意的是,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不过目前,仅微众银行宣布官网正式上线,温州民商银行和天津金城银行这两家获批筹建的银行还未公布开业时间。这就意味着,自2014年7月起6个月的期限届满前,上述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并未提交开业延期报告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于2014年9月份获批核准成立的浙江网商银行和上海华瑞银行,也应当防范银行因未按期开业被注销开业许可,被收回金融许可证的风险。
试运营期间的违规风险
银监会关于筹建民营银行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了筹建期间不得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宣布官网正式上线,在李克强总理考察微众银行时,发放了第一笔金额为3.5万元的贷款。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微众银行是试运行阶段,登录其官方网站,目前并无PC入口,用户需扫描二维码进入移动互联网了解信息;页面仅有业务说明介绍,尚无具体办理业务的导航等内容。据该银行的相关负责人介绍,预计平台在4月份正式对外营业,现处于试营业期间,主要是通过内部分析和信息筛选,小范围定向邀请目标客户群体参与,且仅限于针对微众银行和腾讯集团内部的员工,目的是为了测试系统和产品的运营是否顺畅。严格意义上,未正式开业前的试运行阶段,应当属于商业银行的筹建期间。
笔者看来,对于试营业期间发放的贷款金额,实证上是违反了银监会批复中明确的“筹备期间不得开展金融活动业务”的禁止性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对于违反《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尚在筹备之中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应予以取缔,责令立即解散筹备组,并停止一切筹备活动。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律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防范此类违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风险,应明确试营业阶段是否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互联网银行筹建期间,并对试营业开展的业务活动进行规范。
银行股东的
发起及变更风险
首先,发起股东资质不符的风险。互联网络银行的股东主体资格,可参照银监会要求民营资本入股银行时,应选择持续经营良好的主体以自有资金入股,避免代持的要求;对于发起企业的主要控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求试办民营银行的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者,应为中国公民不得持有绿卡(外国永久居留权),并且资金可追溯。
此外,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互联网银行的内部职工和自然人持股比例应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且单个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一定比例。银行的股权结构相对集中,有利于防止一股独大引发逐利带来的风险。目前我国首家上线的微众银行单一股东比例上限调为30%,但对于互联网银行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如何宽限还应予以具体规定。
其次,股东变更不合规的风险。2015年1月,奥康国际和森马集团宣称,证实其接温州民商银行筹备组邀请,拟出资不超过2亿元,将以9.9%相同的持股股数参股温州民商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五条、二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申请审查应提交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的文件、资料;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八条又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互联网银行持有股份总额9.9%的新增股东,银行应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股东及股份的相关文件,获得批准后互联网银行才能进行股东变更事项。如违反《商业银行法》,不按照规定报送文件、资料的,将由银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于罚款。
互联网银行
关联交易风险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范围,并规定了关联交易管理的事项。鉴于此,禁止互联网银行的股东通过向银行施加影响,迫使商业银行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或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银监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限制该股东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该控股股东转让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曾明确提出对民营银行延伸监管的要求,包括关联交易状况。当互联网银行的股东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取得无担保贷款或为融资提供担保的,银监会是否可核查股份代持协议的登记在册的显名股东进行权利限制,也是在监管中应予以明确的问题。银监会应当在其研究起草的《民营银行监管指引》中,安排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对试点互联网银行关联交易进行延伸监管。
<p>互联网银行作为创新的金融模式,在其金融业务经营过程中难以避免会引发诸多的法律风险。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网络银行运行中面临的风险并尝试探寻防范对策,是保障互联网银行的安全运营的关键。  (作者肖飒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碧珍系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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