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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研究市场新问题和新模式,继续践行“首案研判”做法,起草“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信息披露备忘录,研究并购重组多主业问题、市值管理监管难点等新问题 □探索信息披露考核过程与结果的定期公开或实时公开;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协作机制,继续落实证监会有关监管协作规程和深交所与相关证监局签订的监管协作备忘录,形成监管合力。
□深入研究市场新问题和新模式,继续践行“首案研判”做法,起草“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信息披露备忘录,研究并购重组多主业问题、市值管理监管难点等新问题
□探索信息披露考核过程与结果的定期公开或实时公开;积极利用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渠道,强化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
□配合注册制改革,精简整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结合“深港通”,深入分析深港两地信息披露差异,研究解决跨市场、跨境信息披露规则协同性问题
□全面扩大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司范围,将信息披露考核为D和新上市公司纳入直通范围;研究进一步延长晚间直通披露时间,提高直通披露效率
⊙记者 屈红燕
日前,深交所召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新形势下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议指出,新形势下深交所将深入研究市场新问题和新模式,继续践行“首案研判”做法,起草“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信息披露备忘录,研究并购重组多主业问题、市值管理监管难点等新问题。
会议指出,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资本市场从外部环境到自身机制都在发生深刻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工作不断面临新课题、新挑战。深交所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和证监会3月31日上市公司监管交流沟通会议精神,着力推进监管转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探索建立事中事后监管的新机制,不断提高监管法治化水平。
会议指出,建立事中事后监管的新机制,是交易所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体现。由于事中监管具有及时矫正和制止不当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特征,做好事中监管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要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大力推进分类监管,有序实施分行业监管,强化科技监管,全面提高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具体来讲,新形势下深交所上市公司监管工作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着力推进监管转型,实现监管公开,提升监管透明度。建立健全年报问询函等监管函件及公司回复说明的对外公开机制,有序扩大问询函件和公司复函的公开范围,探索信息披露考核过程与结果的定期公开或实时公开。研究制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进一步优化审核登记事项动态清理机制,提高审核登记事项办理效率。积极利用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渠道,强化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
二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完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创新信息披露方式。配合注册制改革,修订完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自律规则,精简整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结合“深港通”,深入分析深港两地信息披露差异,研究解决跨市场、跨境信息披露规则协同性问题。以实时化、定制化和简明化为目标,优化强制性信息披露;基于可比性、一贯性原则,鼓励自愿性、互动式和特色化的信息披露,形成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互动式披露相结合的信息披露新方式。
三是全面推进信息披露直通车,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全面扩大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司范围,将信息披露考核为D和新上市公司纳入直通范围。进一步扩大直通公告范围,实现敏感信息的完全隔离。在推出交易日早间及非交易日信息直通披露制度基础上,研究进一步延长晚间直通披露时间,提高直通披露效率。
四是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优化分类监管与风险排查,提升监管效能。以大数据监管思维,优化分类监管指标体系,提高问题与风险的发现能力。探索实施更具针对性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机制,试行部分公司豁免审核、部分重点高风险公司定期报告交叉审核模式。优化监管分工AB角制度,建立多人监管小组制度,强化约束和制衡机制,统一监管标准。以注册制改革为契机,研究制定上市公司持续上市条件。
五是有序推进分行业监管,提升监管的专业性。优化完善行业分类标准,提升行业分类的科学性。有序推进分行业监管,提高行业监管的覆盖面,重点推进新兴行业、现有规则不能充分体现其特征的行业和高风险行业的分行业监管工作。完善行业披露指引体系,出台互联网、节能环保等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研究制定和完善房地产、矿业、畜牧业等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六是加强对新模式和新情况研究,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和快速反应能力。深入研究市场新问题和新模式,继续践行“首案研判”做法,起草“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信息披露备忘录,研究并购重组多主业问题、市值管理监管难点等新问题。强化并购重组事后监管,开展并购重组回头看专项监管工作。研究建立重大新型事项专家评议机制,通过法律论证、专家论证、市场论证等手段,探索建立快速评议、快速反馈机制。配合注册制改革,确保IPO信息披露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实现上市审核与持续信息披露监管的无缝衔接。
<p>七是探索大数据监管模式,实现“科技”监管,提升监管协作与共享水平。在上市公司财务、非财务信息披露海量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利用以“互联网搜索”、“文本挖掘”、“XBRL”、“云计算”等大数据技术,逐步实现公告信息数据化,公司披露信息与舆情信息、举报信息、公司历史披露信息的交叉可对比性。进一步优化信息共享平台,增强现有的财务分析系统的功能。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协作机制,继续落实证监会有关监管协作规程和深交所与相关证监局签订的监管协作备忘录,形成监管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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