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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三部门规范债券评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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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05: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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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债券评级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通知强调,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评级办法》、《执业准则》的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做好评级对象的首次评级和持续跟踪工作,及时出具定期及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
通知明确,资信评级机构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及转让债券的跟踪评级信息负有披露义务,在向发行人提交跟踪评级报告等评级信息时,应当同时报送交易所,并通过证券业协会、交易所、资信评级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披露跟踪信用评级信息。跟踪评级信息涉及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在向发行人提交之日起的第三个交易日通过上述网站披露。评级信息在其他渠道发布的,不得早于上述规定网站的发布时间。
<p>评级信息应当在非交易时间披露,在评级信息披露前,除用于监管部门指定用途、评级业务委托书中约定用途、发行人自行使用外,资信评级机构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资信评级机构对非公开发行债券评级,应当按照评级业务委托书的约定,决定是否披露评级信息以及披露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评级信息正式披露前相关债券价格存在异常波动的,协会与交易所将对相关债券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涉嫌内幕交易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周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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