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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明确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明确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通知指出,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同时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p>英大证券首席分析师李大霄昨日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短期来说,这对银行应该是好事。民生证券分析师邹恒超则表示,这实际上是递延企业所得税纳税政策,对银行的利润报表没有影响,因为之前也是在税前扣除的,但对资产负债表会产生影响。 (曾福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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