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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商业车险告别“高保低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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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5 02: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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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扰保险行业多年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社会热点问题,都将在新版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中得以解决。据介绍,《2014版示范条款》合理确定了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问题,明确约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2014版示范条款》明确损险按实价投保
商业车险
告别“高保低赔”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枫林
杨先生使用了10年后价值仅5万元的旧车,在投保商业车险时须按10万元的新车价缴纳保险费,出了事却只按旧车价理赔——这就是商业车险饱受诟病的“高保低赔”。
困扰保险行业多年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社会热点问题,都将在新版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中得以解决。
昨日,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组织力量对2012年3月14日向社会公布的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修订,目前已基本完成2014版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单证(以下简称《2014版示范条款》)的修订工作,即日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标志着商业车险条款改革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
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热点
据中保协有关负责人介绍,《2014版示范条款》和配套单证与现行商业车险条款及单证相比,主要在六个方面进行了重大改进和提升。其中,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热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2014版示范条款》合理确定了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问题,明确约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这就在条款中解决了此前社会关注的“高保低赔”问题。
同时,《2014版示范条款》完善了车损险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及代位追偿约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就在条款中解决了所谓“无责不赔”的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新版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保障服务能力。
《2014版示范条款》对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争议较大的“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15项内容进行了删减,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扩大了保险保障范围。此项修订使广大商业车险投保人、被保险人风险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高,使广大消费者实实在在获益。
以前有消费者购买保险当天就出险,但碍于保险次日生效的惯例,无法得到合理赔偿。据悉,新版为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单“即时生效”的需求,删除了老版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者“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允许有条件的保险公司自行设计投保单。
厘清歧义减少纠纷诉讼
今后,新的消费者将得到一本字体清晰可辨的小册子,取代之前密密麻麻写满字的一张纸的保险合同。
除了看得清楚,还得准确理解。由于厘清歧义概念和表述,减少纠纷和诉讼的发生。2013年,全国车险涉诉案件达到60多万件,很多案件是由于车险条款不够规范或存在歧义所引发的。
中保协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2014版示范条款》修订的重点,就是要解决现实当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条款表述,减少消费者因对条款理解不当造成的纠纷。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关系。在总则、保险责任部分中,分别强调了保险人承保风险的范围不包括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损失或费用,以此来明确保险责任范畴和除外责任范畴,便于消费者理解二者的关系。
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第三者”的范围。对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时常发生争议的第三者是否包括“投保人、保险人”问题,《2014版示范条款》明确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从而实质上将“投保人”纳入第三者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车上人员”的范围为“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据悉,本次征求意见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保障程度和费率水平都较为适中。下一步,为满足消费者不同保障需求和消费水平,中保协还将继续组织开发对应的示范条款,形成多层次的行业产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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