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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市场部副主任王娴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相关改革正有序推进。王娴建议,人社部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政策时,可引入个人投资选择权,试点投资公募基金。
4日,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市场部副主任王娴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相关改革正有序推进。建议人社部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政策时,引入个人投资选择权,并允许进行投资公募基金的试点。
引入个人选择权是必然要求
王娴表示,职业年金是否能够切实起到补充养老待遇,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生活水平,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职业年金是否能够建立合理、有效的投资运营模式。从财产属性上来说,年金个人账户上的资产属于参保人个人财产。参保人参与职业年金缴费,应享有投资决策和受益的权利。缺乏个人选择权,职工个人无法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投资品种,既影响个人积极性和账户便携性,也难以形成对管理人的有效激励与约束,提高投资收益水平。
王娴认为,在职业年金中引入个人选择权的必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职业年金中引入个人选择权,可以更好地满足职工个性需求。参与职业年金的职工,由于其年龄、家庭收入和支出总额与结构、风险偏好等的不同,对于职业年金投资产品有不同需要。如果忽视不同人群投资需求,参保人没有选择权,就无法真正发挥职业年金第二支柱的作用。比如,对于那些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员,就不宜选择风险相对较大的投资产品。如果设置个人选择权,临近退休的人员可以选择比较稳健的投资组合,避免市场风险。
第二、职业年金中引入个人选择权,可以更好地激励资产管理人。如果职业年金采取确定缴费型养老计划,个人可在设定的产品范围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和调整投资品种。对管理人而言,是很好的激励机制,管理业绩突出的管理人,可扩大管理资产规模,获得更高管理费收入。
第三、可提高职业年金便携性。当今社会,职工不再是终身在一个企业或单位就业。引入个人选择权制度,实际上是对参保人对个人账户上所积累资产拥有完整权利的一种确认。个人具有选择权,当参保人变换单位,不仅可继续享有原来的积累,还可将原来的积累“携带”到新单位,继续参与新单位的职业年金。这就扫清劳动力再配置的一个制度障碍,有利于提高我国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
公募基金可基本满足投资需要
王娴介绍,从国外年金发展情况看,对于确定缴费型养老计划,都引入个人投资选择权的制度安排,将投资公募基金作为最主要的投资标的。例如,在美国职业年金制度中,401k计划作为美国主要职业年金制度,每个计划都提供5-50种产品供个人选择。截至2014年,401K投资于共同基金的资产规模为2.8万亿美元,占比超过60%,过往30年绝对年化收益率在6%以上。
我国公募基金已有近二十年历史,公募基金作为个人理财重要方式,已融入寻常百姓家。公募基金产品丰富,能匹配不同人群风险偏好和收益期望,可基本满足职业年金投资需要。按照投资基金法,我国已建立完备的公募基金监管制度,公募基金严格建立独立第三方托管、信息披露等机制,基金财产安全有健全制度保证,可满足职业年金对职工财产安全性要求。
<p>王娴建议,人社部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政策时,可引入个人投资选择权,试点投资公募基金。在试点阶段,对参与个人选择权试点的单位,可以是具有较高金融专业知识的机关单位;对于投资的公募基金品种,可选择达到一定要求的公募基金公司管理的相关基金产品。在取得试点经验后,可考虑将试点范围逐步扩大至所有职业年金直至企业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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