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12|回复: 0

[转载] 公司债信息披露准则修订发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3-7 05: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南昌530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会员

×
⊙记者王宁○编辑剑鸣
证监会近期公布施行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办法》),为做好与《公司债办法》的衔接,证监会日前相应修订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3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4号准则”)。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介绍说,23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了修改部分条文的表述,主要是对“上市公司”和“保荐人”的表述,具体来看:一是与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大到所有公司制法人相衔接,修改了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表述;增加了公司治理情况的披露要求;同时要求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二是与《公司债办法》具体条文相对接,修改了“保荐人”相关表述;增加了商业保险、债券回售条款等增信及偿债保障机制,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可交换债、债券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的披露要求;修改了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方面的披露要求。
最后,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市场实践情况,简化了发行人历史沿革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发行人业务、财务会计信息、担保人情况的披露要求;调整了部分章节的前后顺序等。
<p>同时,24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与《公司债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相衔接,将申请文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取消了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调整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取消了发行人向发审委提交文件的要求;二是针对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展至所有公司制法人,考虑到各类公司的不同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授权文件、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的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三是取消了发行公告和承销协议报送要求。




上一篇:“PE+上市公司”监管以市场化为导向
下一篇:10年期国债期货20日上市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如需要(删违规/投诉/建议/赞助等)请联系

本论坛所有来帖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青山湖畔|南昌论坛立场。
网警提示:网络刷单是违法 切莫轻信有返利,网上交友套路多 卖惨要钱需当心,电子红包莫轻点 个人信息勿填写,仿冒客服来行骗 官方核实最重要,招工诈骗有套路 预交费用需谨慎,低价充值莫轻信 莫因游戏陷套路,连接WIFI要规范 确认安全再连接,抢购车票有章法 确认订单再付款,白条赊购慎使用 提升额度莫轻信,网购预付有风险 正规渠道很重要 如网民接到96110电话,请立即接听。

手机版|南昌530论坛

GMT+8, 2024-11-22 22:22

Powered by Discuz! X3.5

Cpoyright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