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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比例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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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06: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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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原《适用意见》,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适用意见》明确,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将从25%扩大至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剑鸣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昨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部分适用意见的情况。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扩大募集配套资金比例、明确募集配套资金用途两部分。
张晓军介绍,此次修订的规则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下称《适用意见》),修订目的在于进一步推动企业重组,加大并购重组融资力度,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据了解,此次对《适用意见》的修订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扩大募集配套资金比例。
依据原《适用意见》,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本次修订将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从25%扩大至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即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张晓军介绍,作这样的调整,主要是为了便利企业报审募集配套资金。
二是明确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适用意见》明确,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并购重组具备一定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明确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的50%;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比例不超过30%。
除上述两项主要内容外,《适用意见》还根据2014年10月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引用的相关条目进行了相应修改。
张晓军表示,《适用意见》发布后,以重组项目是否经证监会受理为限,已经披露重组预案尚未经证监会受理的重组项目,上市公司要增加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可以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修改方案,不需重新锁价;已经证监会受理的项目,上市公司要增加募集配套资金的,视为新方案,需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重新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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