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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上交所就“一人多户”明确相关交易监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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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2 18: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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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已于5月29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总数控制事宜,《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已同时废止。
                        6月12日,上交所在其官方微博召开2015年第七次新闻发布会。上交所表示,“一人多户”已正式实施,为明确相关交易及监管安排,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上交所近期发布了《关于投资者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并修订了4项业务规则,就一人多户涉及的指定交易办理、新股及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监控要求、私募债持有人数控制等事项予以明确。
上交所称,为落实《通知》规定的事项,本次集中修改了4项业务规则,分别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此外,上交所已于5月29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总数控制事宜,《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已同时废止。
上交所表示,本次集中修改的4项业务规则,主要落实三方面的已有事项:一是就《通知》已明确的一人多户交易及监管事项,在所涉及的业务规则中予以体现;二是就上交所去年发布的《关于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相关事宜的通知》所取消的限售股转让限制,在所涉及的业务规则中删除相应规定;三是调整相关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的名称以与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保持一致。上述修改均为落实此前已向市场明确的相关事项,只涉及个别条文的改动或者删除,不涉及其他业务或者制度方面的调整。
4项业务规则的具体修改内容包括:
1、《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主要修改了第三条,放开了投资者只能指定一个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的限制。投资者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可以为其每一个证券账户指定一个交易参与人。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以及变更、撤销指定交易关系的,均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
2、《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主要修改了原第八、九、十、十三条,并删除了原第十一条,修改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投资者单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将按照以其本人名义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并计算;二是将针对证券账户实施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改为针对投资者实施,从而覆盖投资者以其本人名义开立的所有证券账户;三是删除“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证券账户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限制以及相应罚则。
3、《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主要修改了第一、十八、二十、二十一、三十三条,修改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将股票期权交易中的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纳入调整范围;二是删除“一个资金账户下挂多个证券账户”的禁止性规定;三是删除“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的”的异常交易情形;四是将“监管关注账户”表述修改为“重点监控账户”。
<p>4、《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修改了第四、七、八、十条,修改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投资者申报买入(卖出)的新股数量以及申报次数,将按照其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多个证券账户合并计算;二是将针对证券账户实施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改为针对投资者实施,从而覆盖投资者以其本人名义开立的所有证券账户;三是明确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客户指定交易在自身名下的证券账户的新股交易行为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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