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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证监会明确沪港通下名义持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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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9 07: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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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沪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下,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沪港通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明确了沪股通下境外投资者应通过香港结算持有沪股股票,而且享有作为股东的财产权。我们理解,沪港通下,香港结算作为境外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提起诉讼。
                        境外投资者持有的沪股通股票是否享有作为股东的财产权?如何行使有关权利?中国证监会18日对此予以明确。
针对持有沪股通股票的境外投资者所享有的权利的问题,证监会表示,《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这为证券名义持有预留了空间。
据介绍,《沪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下,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沪港通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明确了沪股通下境外投资者应通过香港结算持有沪股股票,而且享有作为股东的财产权。
证监会表示,根据香港结算发布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和《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式规则》,沪股通股票的实际权益拥有人应当通过名义持有人,即香港结算行使有关股东权利,包括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案、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获得分红或者其他投资收益等。
境外投资者如何在内地采取法律行动或提起法律诉讼以实现其对沪股通股票的权利?对此,证监会表示,内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我们理解,沪港通下,香港结算作为境外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提起诉讼。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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