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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中国证监会明确沪港通下名义持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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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9 07: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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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证监会明确沪港通下名义持有人制度。沪港通架构下,境外投资者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应当根据香港特区关于名义持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安排。
                        信息时报综合报道(记者叶静)昨日中国证监会明确沪港通下名义持有人制度。称沪港通架构下,境外投资者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行事股东权利的方式,应当根据香港特区关于名义持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安排。
1针对有投资人提问的“境外投资者对其通过香港结算持有的沪股通股票是否享有作为股东的财产权?内地法律是否认可“名义持有人”和“实际权益拥有人”的概念?
根据有关规定,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为证券名义持有预留了空间。《沪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下,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沪港通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明确了沪股通下境外投资者应通过香港结算持有沪股股票,而且享有作为股东的财产权。
2一旦境外投资者通过香港结算持有了沪股通股票,应该如何行使有关权利?
沪港通架构下,境外投资者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应当根据香港特区关于名义持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安排。根据有关对规定,沪股通股票的实际权益拥有人应当通过名义持有人,即香港结算行使有关股东权利,包括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案、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获得分红或者其他投资收益等。
3如果境外投资人持有的沪股通股票出现瑕疵,境外投资人如何在内地采取法律行动或提起法律诉讼,以实现其权利?
对于名义持有制度之下实际权益拥有人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内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证监会认为,沪港通下,香港结算作为境外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登记为沪股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提起诉讼。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境外投资者可以提供证明其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则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内地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4香港结算及其参与者出具的沪股通股票持股证明是否被中国证监会认可?
<p>《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下。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联合公告》第三条规定,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规定及业务规则,确定了沪港通交易结算遵守当地市场法律规定的原则。因此,如何证明境外投资者是股票的实际权益拥有人,应根据香港特区的法律和相关规则进行安排。相应的,如果香港特区的法律尊重这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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