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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香港互认基金申购流程与内地基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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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3 08: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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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马婧妤○编辑浦泓毅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昨日正式签署合作备忘录,宣布将于7月1日起实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对两地基金互认工作启动后的一系列操作性问题进行了介绍。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香港互认基金可委托内地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公开销售,内地基金投资人申购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的流程与申购内地基金产品相同。
“基金互认”是指允许境外注册并受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开销售。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通过基金互认,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及香港基金按照法定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后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邓舸介绍,内地基金与香港基金采取一致的互认标准。两地监管部门将按照循序渐进、平等互利、可测可控、便利业界的原则,主要引入对方市场主流成熟品种。
以香港基金进入内地为例,香港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是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二是管理人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三是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四是基金类型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五是基金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
同样,内地基金进入香港也需符合对等的条件。
针对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如何申报的问题,邓舸表示,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委托内地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产品注册等事项。
担任香港互认基金代理人须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托管资格,同时代理人须与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签署委托协议,代为办理香港互认基金产品注册、信息披露、销售安排、数据交换、资金清算、监管报告、通信联络、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
<p>内地投资人申购香港互认基金也无需经过特别程序。邓舸介绍,符合条件的香港互认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可以委托内地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公开销售,内地基金投资人可至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办理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申购业务,业务流程与申购内地基金产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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