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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深交所就两融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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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2 19: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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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12日发布通知称,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对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补充债券标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相关申报要求。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6月12日讯
深交所12日发布通知称,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对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深交所称,本次修订不涉及规则体例的调整,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有八章,七十一条。除部分文字调整外,与原规则相比,新增条款九条,修订条款十六条,删除二条。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允许合约展期,适应投资者长期持仓需求
现行《实施细则》第2.14条规定,融资融券合约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业务运行中,六个月的合约期限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长线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极端情况下,合约到期集中了结可能对市场造成冲击。此外,从台湾等境外市场近年来的规则调整看,允许符合条件的客户申请合约展期是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趋势。台湾市场原有规则规定合约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允许合约展期一次,2009年7月份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规则进行修订,将合约期限的展期次数调整为两次。本次修订放宽对融资融券合约期限的限制,维持现行融资融券合约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要求,但允许合约展期,展期的次数由会员与客户自行约定,同时明确规定每次展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会员在为客户办理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二)完善基金、债券标的选取标准,适应融资融券交易多样化需求
一是按照深交所2012年5月份发布的《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2]98号),借鉴境外市场相关经验,结合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的交易特点,适当调整ETF作为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并新增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作为标的证券的相关标准。二是明确债券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选取标准。为了给下一步开展债券借贷业务预留一定规则空间,本次修订借鉴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质押债券”的资质要求,明确债券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条件,即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及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等。
(三)优化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一是拓宽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用途,降低融券交易实际成本。现行《实施细则》第2.13条规定,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做他用。该规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资者融券卖出的实际成本,不利于融券交易业务发展。本次修订在不放松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按照我所与上交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2015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促进融券业务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80号)相关规定,适度放宽限制,允许该部分资金用于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等。
二是豁免ETF融券卖出最低价格限制,提高融券交易效率。现行《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应不低于最近成交价,该项要求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避免投资者打压证券价格,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ETF期现套利、申赎套利、配对交易等量化交易策略的实施。ETF大多以指数为跟踪标的,波动性较小,有较好的抗操纵性,境外成熟市场对ETF标的融券卖出均没有相应的价格限制。本次修订拟豁免ETF标的融券卖出的最低申报价格限制要求,并为后续扩展到其他标的预留一定规则空间。
三是扩大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纳入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现行《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仅包括在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和债券。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是近年来我所重点推动的行业创新产品,目前共有48家证券公司发行现金管理产品,该类产品在不影响投资者股票交易前提下为投资者的闲置资金提供增值服务,投资范围主要为银行存款,且绝大多数产品没有设置巨额赎回限制条款,能够实现快速变现,净值较为稳定,流动性与现金接近。因此,本次修订将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纳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参考国债确定折算率水平,同时扩展信用证券账户的功能,允许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购、赎回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
四是取消追加担保物统一规定,减少强制平仓可能造成的损失和纠纷。现行《实施细则》第4.10条规定,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应在二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在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基础上,为进一步减少强制平仓可能造成的损失和纠纷,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修订取消对追加担保物的期限、比例的统一规定,具体比例、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四)强化会员客户适当性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深市信用账户总数量由52万户增加至358万户,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据了解,部分会员存在以开户数量作为业绩指标,客户征信、适当性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考虑到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相对较高,操作相对复杂,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本次修订进一步强调会员应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引导客户理性、合法合规参与交易,并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衔接,明确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即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不少于半年等。对已低于50万元的客户,原有合约可不作改变。
(五)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业务运行平稳
本次修订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新增要求会员加强担保品监控与管理的规定。近年来,一些风险标的股票如重庆啤酒昌九生化等均存在单一客户单一担保品集中度过高的问题,给业务平稳运行带来潜在风险。本次修订要求会员及时监控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的比例”指标,对于达到限制比例的客户,会员应按照约定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相应证券委托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及时防控相关风险。
(六)其他修订和规则整合
<p>一是将该所2013年3月份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深证会〔2013〕30号)纳入细则,简化规则体系。二是根据我所2014年10月11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6.1条的通知》(深证会〔2014〕107号),调整融资买入规模控制相关指标。三是补充债券标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相关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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