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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离婚股票分割有法可依 婚后炒股收益归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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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0 15: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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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心全意支持丈夫全职炒股,离婚时却只一句“股票资产系婚前财产”而没分到半毛钱。涂勇说,对于赵女士与张先生婚后,张先生炒股所得收益,可以肯定的是,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金证券记者管伟
全心全意支持丈夫全职炒股,离婚时却只一句“股票资产系婚前财产”而没分到半毛钱。赵女士伤心11年痴心错付的同时,对这样的结果心有不甘。
不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进行了详细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中婚前持有的股票,婚后只要动过,收益部分就要算共同财产。这让赵女士看到了希望。
支持另一半全职炒股
丈夫离婚竟分文不给
认识丈夫张先生时,他做着小生意,生意算是小有成就。赵女士告诉《金证券》记者,在相处中,赵女士发现其对炒股很有天赋。
“他很爱钻研,也有一帮朋友,能打探到不少消息,所以认识他的时候他就炒得不错。”赵女士告诉记者,此后在自己的支持下,丈夫做起了全职股民,生意上的事情则由她全权打理。
此间,赵女士还负责丈夫和儿子的一日三餐,打理家庭事务。
这个小家庭的生活可谓蒸蒸日上,红红火火。不过今年5月,张先生突然向赵女士提出了离婚。这让赵女士措手不及。在张先生拟定的离婚协议中,只对房产进行了分割,对股票资产,他表示,那是结婚前就有的股票账户,应该属于婚前财产,所以赵女士理所当然分不到一分钱。
婚前财产易遭误解
婚后炒股收益归共有
这个看起来无情的离婚诉求,让赵女士伤心的同时心有不甘。
对于赵女士的遭遇,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涂勇律师表示,一切都会有法律公正的裁决。赵女士应该相信法律。涂勇指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就对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进行了详细的司法解释。
涂勇对《金证券》记者表示,在此案件中,张先生混淆了婚前股票账户和婚前财产的概念。
关于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婚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均作出了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涂勇说,对于赵女士与张先生婚后,张先生炒股所得收益,可以肯定的是,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股票账户婚后动过
收益算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表示,该问题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如果股票账户一直没动过,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则其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该研究组表示,增值,就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增值根据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种。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如果在婚前就持有股票,一直就没有操作过,则股票的增值完全是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应当将这种增值理解为自然增值,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将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较为妥当。
如果股票在婚后进行过多次的买入与卖出,则将股票的增值理解为投资行为较为妥当。因为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其收益往往取决于炒股人的管理。这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比如子女的养育、家庭日常开支的赚取,如果将其片面地理解为自然增值恐怕有失公允。
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职业炒股人,专门以炒股为业,或单纯靠炒股收入存活,如果将股票的增值收益不区分情况,全部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利于保护另一方的权益。将股票的收益理解为投资经营的收益较为妥当。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说,投资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其中间接投资表现得比较隐蔽,其并不直接投资于企业,其收益通常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不直接关联,主要表现为购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获得的红利、股息、基金投资收益及转让上述证券所得与扣除本金的差额。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为间接投资行为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当然可以请求分割。
<p>涂勇对《金证券》记者表示,这样的裁判很人性化,考虑到了家庭生活中,每位家庭成员因角色分工不同,而对于家庭的付出。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法律应该对张先生的股票账户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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