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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P2P跑路案首判集资诈骗罪 优易网法定代表人一审获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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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7 06: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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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网贷第一案”优易网案件正式宣判,成为P2P首例集资诈骗罪定性案件。轰动一时“东方创投”案一审判决结果为:被告人邓亮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泽明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日前,“网贷第一案”优易网案件正式宣判,成为P2P首例集资诈骗罪定性案件。
江苏法院网和如皋市人民法院网站的信息显示,优易网被告人木某、黄某近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9年,并责令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517万元,发还相关被害人。
大成律师事务所肖飒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该案对网贷行业起到警醒作用,因集资诈骗罪最高有死刑,这对犯罪分子无疑有强大的心理威慑力。
业内人士也表示,此案的判决对于频频出现的欺诈性平台具有较强的震慑力,在监管政策尚未明确的背景下,这一判例有助净化P2P行业。
量刑重于非法吸收存款罪
据了解,被告人木某、黄某利用优易网第三方在线借贷中介平台集资诈骗45名受害人合计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木某于2010年在南通注册“优易公司”,被告人木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是被告人木某、黄某。2012年8月18日~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木某在如皋市某亿丰商城内,以优易网从事中介借贷为名,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前提下,编造“优易公司”系香港亿丰公司旗下成员,谎称亿丰商城商户需要借款,在“优易网”上发布发布虚假的“借款标”,以高额利率为诱饵,向45名被害人合计非法集资2550万元。
被告人木某除将集资的部分资金以月息3%或免息借贷给二人实际使用外(该款项均已归还),在借款人不知情且其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将绝大部分集资款通过某投资公司配资投资期货、炒股,截至2012年12月21日,共计亏损1259万元。被告人木某逃匿以后,以宋某的名义继续通过乾腾投资公司配资投资期货,自2013年1月9日~2013年4月10日,共计亏损20余万元。
经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木某、黄某向冯某等45名被害人共计非法集资2550万元,造成1524万元无法归还。案发后,如皋市公安局从被告人木某处扣押人民币2900元、从乾腾公司员工处追缴人民币10649元;从被告人黄某处扣押人民币7300元。
肖飒告诉记者,被告人拿吸收来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这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区别。
麦子金服副总裁刘波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通常说的非法集资,是指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而司法机关在针对非法集资类案件进行处理时,往往是根据结果来倒追。
此前,轰动一时“东方创投”案一审判决结果为:被告人邓亮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泽明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行业警示意义重大
在此次优易网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木某伙同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案情及相关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均提起了上诉,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之中。
作为P2P网贷跑路第一案,优易网案的最终审理结果,势必对行业产生较大影响。肖飒此前告诉记者,从2012年案发一直持续到现在,一旦判下来,对于目前频繁发生的网贷平台跑路案件来说,或许会成为后续案件审理的标杆。“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这种案件没有先例,但前面的案例,后面法院判决类似案例的时候会做参考,该案也会成为P2P法律监管的一个典型案例。”肖飒表示。
<p>肖飒认为,这个案子肯定会对网贷行业起到警醒作用,截至目前,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的平台老板较多,刑期从缓刑到三五年不等,最高不超过10年,而集资诈骗罪最高有死刑,势必会对犯罪分子产生强大的心理威慑力。“优易网负责人一审被判集资诈骗罪对行业最主要的启示在于两点:一、由于每天都与金钱密切相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业者一定要有底线意识、职业伦理和敬畏之心,否则迟早出事;二、光靠自律解决不了行业潜在的风险,只有真正实现交易资金的隔离,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非法集资事件的发生。”刘波分析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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