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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南昌就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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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09:4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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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拟扩大禁燃区域,并将《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政府网站以及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了解,初步拟定的禁燃区范围为沿江北大道、沿江中大道以东,洪都北大道、青山北路、丹霞路、民丰路、城东一路以南,高新大道以西,中山西路、中山路、中山东路、北京西路、北京东路、艾溪湖南路以北;沿江中大道、沿江南大道以东,中山西路、中山路、中山东路、北京西路、北京东路、艾溪湖南路以南,高新大道以西,昌南大道、迎宾北大道、三店西路、新溪桥路、海南路、解放东路以北;广兰大道以东,玉屏东大街、洪都大桥以南,赣江北大道以西,龙潭水渠、瀛上河以北;红谷滩新区全部区域。(本市禁燃区范围,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范围由市政府公告。)    
  据介绍,在禁燃区均不得燃用、销售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也不得燃用、销售可排放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同时,拟定中的办法还明确禁燃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自觉使用清洁能源的义务,并有权对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饮食服务单位,在本办法施行1个月内完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轻质油等清洁能源的改造,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本办法施行3个月内完成使用清洁能源的改造,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同时要求禁燃区内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在使用清洁能源并达标排放后,凭监测报告和申报登记材料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污许可证》。   
  而对于违反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冼贺 高洁) 
  意见征求信箱: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二楼市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编:330038)电子邮箱:fzjlfc@n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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