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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违法减持案完成听证 是否恶意不影响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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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1 14: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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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听证复核,证监会认为,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减持原因及目的、危害后果是否严重并非违法减持未披露行为构成要件,不影响对违法减持行为的认定。证监会派出机构对部分涉案当事人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不影响后续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需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证监会必须严格履职,绝不姑息。对于相关当事人大比例增持的情节,证监会也依法统一予以考量,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潘圣韬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在例行发布会上,介绍了证监会对10宗违法减持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据了解,这些案件已于近期完成了集中听证,案件共涉及6名自然人股东、5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7名责任人,罚款金额总计10878万元。
10月9、10两日,证监会对11宗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案件进行了集中听证,并向媒体全程公开。邓舸介绍,日前证监会已完成对上述案件的听证复核工作,并决定对其中10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1宗案件进行补充调查。
在听证会上,涉案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主要包括:
违法减持行为没有主观恶意;对法条的理解存在偏差;减持行为存在客观理由;减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获取非法利益;与相关人员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地方证监局已经对违法减持行为作出监管措施,若再行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存在“一事二罚”的问题等。一些当事人还提交了相关增持材料,申请从轻处罚。
经过听证复核,证监会认为,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减持原因及目的、危害后果是否严重并非违法减持未披露行为构成要件,不影响对违法减持行为的认定。证监会派出机构对部分涉案当事人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不影响后续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需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证监会必须严格履职,绝不姑息。对于相关当事人大比例增持的情节,证监会也依法统一予以考量,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处罚决定的作出,不仅是对违法减持行为的裁判,更是对相关各方的告诫和劝勉。”
<p>邓舸说,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吸取前之鉴,认真履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规范信息披露和股票交易行为,切实承担其维护上市公司健康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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