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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种子法修改: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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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7: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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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陈梦娜)据中国人大网11月4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11月4日在人民大会堂北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表示,这次种子法修改对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进行了重要的修改。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陈梦娜)据中国人大网11月4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11月4日在人民大会堂北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表示,这次种子法修改对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进行了重要的修改。
主要体现在:一是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这是最重要的一点。二是对生产经营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对他们搞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设立“绿色通道”,同时对这些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三是完善了省级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的规定,原来是要经过引种所在的省区市农业、林业部门同意,这次改成备案就行了。四是取消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里的检验员的资格许可。我想,这对激发市场活力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p>岳仲明表示,改革完善品种审定制度主要体现了简政放权。因为这个制度是修订前种子法品种管理的一个基本制度,这次修改主要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范围,取消了农业部及各省对主要农作物的确定权,减少了品种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对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绝大多数纳入了品种登记管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品种登记制度在我们国家缺乏实践经验,一开始起步考虑到登记范围不要过宽、登记门槛也不要过高,程序也不要搞得太复杂,要防止搞变相的审定,建立由品种登记申请者对登记品种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这么一种机制。也就是说,只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不做实质性审查,这有利于品种尽快地上市推广,满足市场的需要。我们的主管部门可以从繁重的行政事务中脱身,重点投入到种子事中、事后的监管上,及时发现、解决种业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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