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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SEC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进一步放开股权众筹融资企业与投资者门槛开放的做法值得借鉴。以笔者看,可将美国SEC对股权众筹监管的最新法规搬过来。
余丰慧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10月30日批准法规,规范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股权众筹的活动,使企业100万美元以下的较小额募资更为便利,免去了初创公司200万美元以下募资的高成本。
SEC批准的众筹新规有两大亮点:一是允许企业向小投资者进行最高100万美元的股权众筹。在保护小投资者和为小企业创造融资便利方面取得平衡。
根据SEC规定,美国企业可在12个月内通过互联网进行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小额股权众筹。若投资者年收入或个人资产净值不超过10万美元,则在12个月内的最高股权众筹投资额为2000美元;若投资者年收入和资产净值至少10万美元,则12个月内的最高股权众筹投资额为10万美元。
这一规定,既防范了10万美元以下年收入者冒过大股权投资的风险,又大胆放开10万美元以上投资者的投资限制,使其风险承担能力与其收入匹配,特别是向低收入者放开投资股权众筹项目限制,对于筹资者和投资者都是利好。
亮点之二是初创公司的募股融资规模若不足200万美元,则不必递交正式的审计文件,避免产生对小公司过高的成本。
这不是降低门槛的问题,而是彻底取缔所有门槛的问题。这个初创公司节约了时间成本,节约了费用成本,消除了与监管部门打交道的交易成本等,提高了投资效率,这对股权众筹企业是实实在在的利好。
这条规定被美国业界称为真正最大的进步:首次利用股权众筹募资的企业将不必为了正式的审计而准备自己的财务记录。令业界意外的是,此前没有任何这一豁免的暗示,这是很有建设性的变化。
美国SEC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不是轻易随便设置注册资本、投资者准入等门槛,而是不断放开市场,实实在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为投资者投资提供较大空间的做法是高明的。
这也许是美国成为金融业最为发达、世界金融投资集聚地的秘诀所在,即始终树立敬畏市场、开放经济、给企业投资者提供市场化最为便利高效的筹资投资环境思维,来实施金融监管。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把风险预防责任留给监管部门去亡羊补牢,而不是“一刀切”采取事前设置一个门槛,把所有市场主体全部堵在门外,自己监管上清闲了,把风险责任推给了企业和投资者,最终扼杀了创新、封闭了市场,毁掉了生机勃勃的市场经济活力。
美国SEC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进一步放开股权众筹融资企业与投资者门槛开放的做法值得借鉴。以笔者看,可将美国SEC对股权众筹监管的最新法规搬过来。
笔者建议,央行等十部门已经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需进一步完善,可借鉴美国对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新规的思路,抱着开放心态,降低门槛或者不设门槛、鼓励创新的做法。
其中,对于P2P网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非银网络第三方支付等监管办法,或正在起草,或起草完毕正在征求意见,或征求意见已经完毕的都可以考虑借鉴美国SEC对待股权众筹监管的做法进行重新修改。
而修改的宗旨是,鼓励创新、降低门槛、方便企业和投资者,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思路来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坚决防止保护守旧与落后、打压创新和探索思维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中作祟。
<p>当然,对于众筹融资模式业界来说,要深刻理解众筹融资的含义,做真正的众筹融资,而不是扭曲众筹融资的本质含义从而酿造金融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作为投资者一定要注意众筹融资的风险点,特别是股权众筹融资权益性融资的风险,遵循众筹融资的“众”字本质,采取小额投资方式是众筹的本意,也是防范风险的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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