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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中纪委重申: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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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3: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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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一是上市公司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
                        本报记者 王小伟
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当前各地区、各部门正广泛学习宣传这两项法规。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11月2日就有关问题回答网友提问,同时强调指出,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马森述表示,买卖股票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在当时证券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越来越规范了。为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p>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一是上市公司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此类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岗位3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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