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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十年多的嘉兴茧丝绸交易市场“变相期货交易事件”,至今仍未能尘埃落定。10月30日,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要求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嘉兴市中丝茧丝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其占有的基础保证金、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等共计3200余万元一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历时十年多的嘉兴茧丝绸交易市场“变相期货交易事件”,至今仍未能尘埃落定。10月30日,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要求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嘉兴市中丝茧丝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其占有的基础保证金、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等共计3200余万元一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十年前的“交易所”所引发的风险和争议至今没有定论,目前各地仍在运行的形形色色的“交易所”会不会重蹈覆辙?业内专家认为,目前有些地方性“交易所”仍像当年的茧丝绸交易所一样,从事为客户提供贷款进行合约买卖的类似交易。这些交易所并没有全国统一的交易系统、交易规则,交易容易被操纵,投资者对这类合约买卖一定要提高警惕。
再起波澜
原告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简称大江南公司)今年3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江南公司在诉状中称,原告自2000年开始直至2005年止,投入交易市场资金共计约1.39亿元,参加该市场茧丝绸电子交易。2005年11月,原告发现交易市场肆意操纵交易,存在诸多违反交易规则的严重违规行为,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巨大。2005年11月27日,原告通知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退出在交易市场的全部交易活动,其在交易期间所发生的交易行为及法律后果应依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并将就其因交易市场的非法交易和违规交易已产生的全部损失追究交易市场等相关单位的赔偿责任。
被告茧丝绸交易市场认为,大江南公司因为参加交易受到的损失已经在前案中得到了赔偿。大江南公司的起诉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10月30日庭审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侵占了大江南公司的巨额资金?大江南公司本次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大江南于2006年1月首次起诉,至2013年5月31日最高院再审判决大江南胜诉。这件案子又于2015年3月起诉。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2006年1月26日,原告将其中约2327万元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都没有胜诉。原告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查明,二被告在交易市场存在诸多违规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判决,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大江南公司认为,目前部分资金已由原告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得到返还,而本案所涉3200万余元与已经结案的得偿资金性质相同,但被市场侵占情况更为严重,其手段更为直接,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原告依法起诉。
今年7月,嘉兴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交易市场(指嘉兴茧丝绸交易市场)所组织的合约买卖,符合期货交易的相关特征。但在大江南参加交易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尚未实施,故不能当然认定交易市场因不具备相应资质而导致与之有关的交易无效。
法院认为,无法认定交易市场仍然存在侵占大江南公司资金。因此,一审判决不支持原告诉求。
据了解,和大江南公司一样参与茧丝绸交易而招致巨亏的企业有数十家,相关诉讼从2005年陆续出现,分别经安徽省、江苏省和浙江省的法院开庭审理。这场历时5年多、波及多省的电子盘交易纠纷被称为“嘉兴茧丝绸事件”。
大江南公司代理律师蒲峻麟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在以往的审理中,法院对茧丝绸交易所的行为是否为变相期货交易的问题大多回避,没有明确认定。而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说是首次认定茧丝绸交易市场的行为“符合期货交易的相关特征”,这一点值得关注。
十年诉讼
2010年9月,浙江省高院委托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纠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鉴定结果认为,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有限公司未对会员单位交易保证金进行专户存储,会员单位的保证金与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公司的自有资金或代付资金在银行账户中无法有效区分;由于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仅500万元,且无其他形式自有资金,截至2005年11月9日,却累计发放贷款1.37亿元。
因此,相关结算公司曾动用客户保证金、存在虚拟增加客户交易保证金的情况。
基于司法鉴定结果,2010年12月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定丝绸市场和结算公司等赔偿大江南公司15,182,786.89元保证金损失中的60%。但大江南公司坚持认为其全部损失都由交易市场等违规操作所导致,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决定再审并予以提审。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会计鉴定书》,判决交易市场、结算公司赔偿大江南公司的全部保证金损失15,182,786.89元,返还大江南公司的保证金8084454.38元。
但大江南公司认为,其投入交易的1.39亿元,损失达52424583.17元。现在部分资金已由原告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得到返还,而剩余的损失29157341.90元与已经结案的得偿资金性质相同,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于今年3月再次起诉。
茧丝绸交易所早在十多年前的行为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投资者参与类似交易所组织的合约买卖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追责等……大江南公司与嘉兴茧丝绸交易所之间的诉讼所涉问题的厘清对于目前还在全国各地进行的形形色色的交易所合约买卖具有借鉴意义。
正本清源
到2012年,全国范围内以“交易所”命名的各类机构达900多家。201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简称“38号文”)。“38号文”主要针对是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所,主要针对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所;管理不规范、有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的交易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客户资金监管不规范的交易所;未经批准使用“交易所”名称的交易所等四大类风险。对混乱的市场有所规范。
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颁布。根据实施意见,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2013年12月,由证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业内人士认为,简单注册一个电子商务公司就可开展现货平台交易将比较困难,意味着政策进一步从紧。
但据曾在某交易所供职的侯先生介绍,尽管经过清理整顿,目前一些所谓的“交易所”市场仍旧不够规范,没有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交易系统等;仍有交易所在合约买卖中存在向客户违规提供融资,融资的方式也多样化,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等一系列问题。从这一点上说,十多年前嘉兴茧丝绸交易所存在的问题,现在的交易所仍旧存在。
首先,在股东资质方面,不少交易所的股东都经过从“国有”到“民营企业参股”的转变。这个过程中,交易所难以避免地会受股东利益牵制。以嘉兴茧丝绸交易所为例,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成立于1992年,早先由中国丝绸进出口公司、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和江苏省、四川省、浙江省丝绸总公司及嘉兴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其第一次董事会会议纪要确定市场交易方式为引进期货机制的现货公开竞价交易,逐步创造条件向标准期货交易过渡。从1995年起,总裁由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委派的刘佳林担任。
2002年,中国茧丝绸市场进行股权改制,增加职工的集体股份。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茧丝绸交易市场2005年的股权结构分为法人投资和自然人投资两部分。其中,最大的单一股东正是当时的法人代表刘佳林,持股比例为19.82%。
其次,盈利方式比较混乱。据侯先生介绍,经过2011年的清理整顿后,有些有牌照的“交易所”并无心经营本业,而是将持牌业务以外包或授权的方式给其他公司,以收取交易佣金;或者转让部分股权,享受分红。这就使得交易所更加鱼龙混杂,更加难以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仍以茧丝绸交易所为例,《司法会计鉴定书》显示,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有限公司未对会员单位交易保证金进行专户存储,会员单位的保证金与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公司的自有资金或代付资金在银行账户中无法有效区分;由于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仅500万元,且无其他形式自有资金,截至2005年11月9日,却累计发放贷款1.37亿元。
<p>“动用客户保证金,甚至直接操控交易系统的活动非常隐秘,很难说在目前各地的所谓‘交易所’就没有。”侯先生说,尽管经历了清理整顿,但各地仍在运行的各色交易所仍旧规模庞大,对这些交易所加强监管是当务之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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