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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点,希望在新股上市的结构中创新型公司的比例能高些。“十三五”规划建议把创新列为第一位的发展理念,要求“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资本市场应毫不动摇地贯彻这一理念。为此,在今后的IPO中,应让创新企业占主体,成主流,唱主角。创业板一直在酝酿推出一个新层次,让互联网等创新型企业可在不盈利情况下上市融资,这是个不错的设想。让创新型企业在不盈利的创业初期上市,并非降低上市公司质量,而是为股市输送更多的优质公司。当然,这就要对相应公司仔细甄别,
新发布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方案,是使发行制度进一步市场化的安排,也是为实施注册制作准备和铺垫,理该给以积极评价。笔者在此想对整个方案提出三点希望。
第一点,希望新股按市值配售和申购新股无需预缴款这两项政策能长久实施下去,不要再轻易废掉。这两项政策都是曾经实行过的并且深得中小投资者欢迎,但在2005年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时被取消了。当时说的理由是,市值配售是在股权分置前提下为维护流通股股东利益专门设置的股票认购制度,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转为了全流通,市值配售的制度基础不复存在。按市值配售的作用是拒绝不持有股票的机构和个人申购新股,这在新股仍然普遍具有较大盈利空间的情况下,是保护股市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全流通以后无非是增加了原先非流通股股东申购的权利,让这部分股东有申购新股的权利比让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机构和个人申购要合理得多,怎么就说市值配售的基础不复存在了呢?
申购新股无需预缴款更是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措施,因为绝大多数中小投资者手里有了资金就再无股票,实行申购时无需预缴款,可使中小投资者多拥有股票,中签后再腾挪少量资金,就可以满足缴款需要了。由于沪深股市是散户占大多数的市场,中小投资者持股占比相对较高,从理论上说,拥有多少持股占比,就拥有多少新股获签占比。假如能将拥有1万元市值编一个号,变为1000元或500元编一个号那将更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即便在实行注册制后,只要新股还是一个较为稳定的盈利筹码,这两项政策就不应变。
第二点,希望新股定价由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协商定价的口子再开大点。现行证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遗憾的是,这条规定从来就没有执行过,从2005年至今实行的是询价制。新发布的定价方式规定,公开发行股份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的,可由发行、承销两家直接定价,并全部在网上向全体投资者发行,算是落实了证券法的规定,也是对询价制的某种“否定”。笔者不否认询价制在新股发行史上曾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至少迈出了从行政定价向市场化定价过渡的重要一步。但随后多年询价制没有进展,反而附加在其身上的框框越来越多。比如要剔除全部报价总量中的最高部分,剔除比例不得低于报价总量的10%;定价不得高于公司所在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平均市盈率,高于平均市盈率要连续三周发风险提示公告等等。这使得网下的询价定价体现了更多的官方意志,也被市场理解为是低估值的定价,致使新股上市后的定价大幅高于询价定价,形成了新股询价定价和上市后由全体投资者定价的“双轨制”。
所以,沪深股市新股不败的神话,不能从供求关系上去理解,只要询价定价被市场认为是低定价,那么发多少新股,这个神话也还会继续下去,除非发行大到一、二级市场资金不能承受,但股市也就垮了。现在由发行、承销两家协商定价直接向网上发售,虽然不是由全体投资者直接定价,但管理层的干预和那些麻烦事少了。把口子开大一点,就是希望再放宽一些协商定价的范围,比如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均可实行协商定价,甚至在经过一段时间试行后,全部实行直接定价,或直接由全体投资者在网上自由申购定价。
第三点,希望在新股上市的结构中创新型公司的比例能高些。“十三五”规划建议把创新列为第一位的发展理念,要求“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资本市场应毫不动摇地贯彻这一理念。为此,在今后的IPO中,应让创新企业占主体,成主流,唱主角。创业板一直在酝酿推出一个新层次,让互联网等创新型企业可在不盈利情况下上市融资,这是个不错的设想。让创新型企业在不盈利的创业初期上市,并非降低上市公司质量,而是为股市输送更多的优质公司。当然,这就要对相应公司仔细甄别,需要有一套严格的鉴别创新型公司的标准。不光创业板,让创新型公司唱主角也应是中小板、主板的事。
<p>(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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