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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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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0 14: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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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指出,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财政部9日发布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是支持创新创业,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二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三是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四是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p>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办法》提出,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财政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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