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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行政处罚听证新规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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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8 11: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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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在吸收公众意见基础上对《听证规则》进行了完善,比如明确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相对人申请一并参加听证的时限;新增规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听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明确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对听证笔录的差错和遗漏进行补正等。下一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按照法律规定,具体落实《听证规则》赋予行政相对人的各项听证权利,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枫林
证监会已正式发布重新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以下简称《听证规则》),自2015年12月4日起施行。新规共27条,从多方面扩大了行政处罚听证范围。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6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作出上述表示。邓舸介绍,证监会秉承更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证券期货执法规范化水平的思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重新制定了《听证规则》,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听证规则体系,保障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据介绍,《听证规则》共27条。规则适用范围包括:证监会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的听证,适用本规则;作出市场禁入决定和重大监管措施前组织的听证,参照本规则规定执行。
同时,重新制定的《听证规则》从多方面扩大了听证范围。一方面,新增5类可以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即:责令停止基金业务、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没收业务收入(一定金额以上)、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资格。
第二方面,将经济制裁类行政处罚可以要求听证的金额条件,由现行的“单项分别判定”调整为“合并判定”,即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业务收入由目前的单独超过特定金额方有听证权利(个人5万元、单位30万元),调整为合计超过特定金额即享有听证权利。
第三方面,新增听证范围例外条款。即在法定听证情形外,新增一条例外规定,即同一案件中,若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其他不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可提出一并参加听证申请。
重新制定的《听证规则》更加强调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其一,以独立条文列举行政相对人权利,新增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查阅证据的权利,这在证券期货执法史上尚属首次。其二,《听证通知书》除了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听证时间、地点事项外,新增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名单”等事项,保障行政相对人更充分有效行使申辩权。
重新制定的《听证规则》还新增规定延期听证、中止听证、终止听证制度,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期听证、听证开始前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延期听证;听证现场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中止听证;听证现场当事人撤回申请、不出席、中途违规退场或被责令退场的,可终止听证。
邓舸介绍,自2015年6月19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证监会共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10份共43条,提出反馈意见的主体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等。总体看来,社会各界对《听证规则》内容表示认可,认为重新制定的《听证规则》有利于进一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p>证监会在吸收公众意见基础上对《听证规则》进行了完善,比如明确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相对人申请一并参加听证的时限;新增规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听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明确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对听证笔录的差错和遗漏进行补正等。下一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按照法律规定,具体落实《听证规则》赋予行政相对人的各项听证权利,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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