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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华鑫信托陷兑付危机 1.6亿项目逾期3月未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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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8 02: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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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信托表示,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该信托计划项下还款义务人应于今年8月6日还款1.746亿元,但截至11月16日,仍欠付1.626亿元。
                        近期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华鑫信托”)陷入兑付漩涡。
由该公司2013年8月6日发起设立、由广发银行代销的“华鑫信托融鑫源4号能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华鑫4号”)于今年8月5日到期延期三个月后至今仍未兑付逾1.6亿元。
华鑫信托与广发银行将高层会谈
对于受托信托公司与代销机构的态度,一位信托投资者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两家都不承诺兑付。”据了解,目前该信托计划共59名投资者,多名投资者上周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沟通无果后,已经向北京银监局和中国银监会递交了投诉函。
根据投资者向记者提供的投诉函,他们认为,广发银行在产品发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在销售产品时存在欺骗行为;逆程序操作剥夺了购买者的知情权,在没有看到合同和告知风险前,先行打款形成购买事实,事隔1个多月才看到和补签合同;销售产品不规范和风险暴露后不作为等失职行为。
对此,11月14日晚间,广发银行发布声明表示“华鑫信托融鑫源4号能源投资集合”兑付事件受到关注,该信托产品由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起并主动管理,广发银行系该产品的代销渠道之一。该声明进一步表示:“作为产品代销方,我行销售客户经理均为符合资质的营销人员,销售过程合法合规。”
广发银行进一步表示:“获知该信托产品不能如期兑付后,我行迅速成立应急工作小组,积极督促华鑫信托履行主动管理职责,敦促其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对融资方进行催收。”
11月16日下午,华鑫信托亦对该产品发布公告,已成立领导协调小组,由公司高管带领业务部门正在全力催收企业欠款。该公告还表示,华鑫信托与广发银行、还款义务人等各方正协商解决方案,本周广发银行将与华鑫信托就相关事宜举行高层会谈。
11月17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致电华鑫信托试图询问进一步进展,但该公司人员拒绝提供指定信息披露人电话。
融资方欠付逾1.6亿元
华鑫信托官网显示,华鑫4号于2013年8月6日成立,期限为24个月,共募集信托资金2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华鑫4号产品融资方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宁夏宝塔”),该公司是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独资的核心业务公司,专营石油炼化和石油化工。宝塔石化集团创立于1997年,是一家以石油化工为主,向煤油化工、气化工一体化和产、学、研相结合而延伸的大型民营龙头石化企业,企业总资产524.43亿元,集团拥有4家核心控股子公司、1家上市公司、近200座加油加气站。
根据记者获得的资金信托合同,该信托计划通过华鑫信托集合具有委托人的资金,用于受让宁夏宝塔持有的“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2.8亿元出资额所对应总股权31.82%的股权所形成的收益权,以获得信托投资收益;资金全部用于宁夏宝塔公司流动资金周转。
华鑫信托表示,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该信托计划项下还款义务人应于今年8月6日还款1.746亿元,但截至11月16日,仍欠付1.626亿元。
“一个正常的投资项目产生兑付问题,很难是一蹴而就,更多的是由各种风险和不利因素,未能及时消除的控制所致。”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春林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项目管理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应当就期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信托计划资产,甚至其自有资产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唐春林看来,在信托计划期间,当项目投资出现足以给投资者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未及时告知,而是一再隐瞒,在信托计划到期前后才给投资者交底,使投资者对项目风险缺乏预计和准备。
打破刚性兑付只是时间问题?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影响,早年间信托公司发行的大量集合资金计划由于融资方经营不景气,导致项目不能按期还款,风险暴露事件频发。打破信托刚性兑付一直是业内呼声很高,但在实践层面难以落地的难题。
对此,唐春林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从今年的情况来看,受客观环境的影响,房地产类、能源类的信托计划表现情况不尽如人意,困扰信托行业多年的刚性兑付的打破只是时间问题。”
唐春林认为,刚性兑付打破的同时,对于本身处于劣势及缺乏风险识别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将如何保护也同样重要。这需要信托公司和银行在产品发行和代销的过程中,从一开始就严格规范自己的管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风险提示义务,真正做到卖者尽责。同时,投资者在识别风险的情况下,自愿选择承担风险,才有买者自负。
<p>业内专业人士提醒广大投资者,在接触信托产品时,要提高自己的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轻易听信销售人员的讲解,要自己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应的信托文件,在确认自己具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才去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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