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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中外运高新苏州蹊跷生意:转手交易钢材分文不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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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0 15: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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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查明,涉案钢材由中外运高新苏州向上海闽财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闽财)、上海详意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详意公司)等数家公司购得,共计37689.139吨,合同金额1.55亿元,所购钢材由大芦公司入库仓储。其销售对象则是上海东侨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侨公司)、上海秉达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秉达公司)等。所售钢材同样为37689.139吨,合同金额也是1.55亿元。很明显,这是一笔不赚钱的生意。
                        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 孙嘉夏
完成对江苏承源钢铁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源公司)的收购后,商人董木金突然发现,自己竟因此背上了一笔高达1.04亿元的债务。
中外运高新物流(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高新苏州)拿出的一份签署于2012年8月20日的《还款协议》显示,由于上海大芦钢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芦公司)对中外运高新苏州存放于该公司仓库内的钢材损失负有责任,因此约定由大芦公司向中外运高新苏州赔偿1.04亿元,同时由承源公司承担不可撤销连带担保责任。
“在收购前的尽职调查、财务审计中,都没有发现这笔债务。”董木金称。由于未能按时还款,中外运高新苏州随后将大芦公司、承源公司诉至法院,也正是随着法庭审理的深入,董木金逐渐发现了一系列疑点,并自认遭遇“做局”。
法庭调查查明,涉案钢材由中外运高新苏州向上海闽财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闽财)、上海详意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详意公司)等数家公司购得,共计37689.139吨,合同金额1.55亿元,所购钢材由大芦公司入库仓储。其销售对象则是上海东侨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侨公司)、上海秉达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秉达公司)等。所售钢材同样为37689.139吨,合同金额也是1.55亿元。很明显,这是一笔不赚钱的生意。
更蹊跷的是,大芦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志葵,东侨公司、秉达公司、详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肖传永,上海闽财的法定代表人为肖传林,而肖传林与肖传永均为肖志葵之子。
在这一场肖氏家族经由中外运高新苏州左手倒右手的交易中,中外运高新苏州全额支付了货款,却仅收取了订货方约5000万元定金。由于此后钢材遭法院查封,如今中外运高新苏州不仅不赚钱还损失上亿元,而肖氏父子则在无需移动钢材的情况下套现上亿元。“那么,中外运高新苏州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董木金说。
一审败诉后,董木金等人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11月19日,法庭召集当事人,通知了合议庭人员组成变动情况,预计案件将不日宣判。”董木金方代理律师季泉说。11月25日,中外运高新苏州相关负责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该案以法院判决为准,其不对争议事项予以置评。
收购者背上亿元债务
作为承源公司收购方股东的代表,董木金向记者介绍,此前,因肖志葵、肖传永一方对己方一股东欠款3220万元,但始终无力偿还。后双方协商,决定以肖氏实际控制下的承源公司抵债,承源公司主营业务为仓库出租,并在江苏昆山地区拥有约4万平方米厂房。2012年8月26日,承源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肖志葵、肖传永等原股东将在公司持有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董木金等人。2012年8月28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暨收购协议。
董木金称,交易前已对承源公司进行了合规调查,双方也通过一系列要约和文件,明确了承源公司全部的债务和存量资产等情况,但并未发现对中外运高新苏州的担保事项。“也就在股权收购完成后,中外运高新苏州负责人拿出了《还款协议》,要求我们履行担保义务。我们还是第一次见到这份协议,自然不会认可。”董木金说。
协议显示,中外运高新苏州与大芦公司在2011年12月27日、2012年2月15日分别签订了《仓储保管合同》。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大芦公司保管不善,造成中外运高新苏州经济损失1.04亿元。大芦公司确认其对中外运高新苏州承担赔偿责任,并承诺在2012年9月29日之前清偿上述债务。同时,承源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协议上并有三方单位公章及承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肖志奎的签字及手写日期。
而所谓“保管不善”,则是指当时因存放于大芦建材市场仓库的钢铁在多家银行被重复抵押,而遭法院查封。“事实上,上海宝山区法院在2012年9月3日才下发裁定书查封涉案钢材,而《还款协议》的签订日期却是在2012年8月20日,这显然不合情理。”董木金一方代理律师季泉说。
由于未能按时拿到回款,中外运高新苏州依据《还款协议》将大芦公司、承源公司诉至苏州中院,但索赔金额由1.04亿元降低至9999万元。而此时,承源公司股东层也已完成更替,新股东入驻,法定代表人由肖志葵更换为董木金。
法庭上,大芦公司表示,涉案标的物现仍存放于上海市宝山区,因涉及司法限制,标的物已无法提取。大芦公司表示对中外运高新苏州所述事实予以认可,对诉请也不持异议。同时,大芦公司认为,在上述《还款协议》上,承源公司的落款签章是该公司的法定签章,以及时任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志葵的亲笔签字,其担保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规定,合法有效。
在更换股东后的承源公司看来,中外运高新苏州与大芦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时,由大芦公司代为保存的钢材仍然存放在其仓库,并未毁损或灭失,该债权尚未确定,承源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不能成立。其次,承源公司认为债权形成过程违背常理,真实性依据不足。再者,中外运高新苏州削减债权数额违背常理。另外,承源公司认为还款协议中所盖印章并非工商登记备案的合法印章,属私刻章,不具法律效力,对承源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矛头指向《还款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中外运苏州高新(600736,股吧)交由大芦公司仓储保管的钢材已无法提取,因此大芦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且中外运高新苏州提供的钢材购销合同、过户入库单、货款支付凭证等证明其已将37689.139吨、价值1.55亿元的钢材交由大芦公司仓储,双方通过《还款协议》确定损失金额为1.04亿元并无不当,承源公司无反证否定该损失金额。此外,也无证据证明还款协议中加盖的承源公司印章系非法印章。
另外,法院认为肖志葵在将承源公司股权转让前不久,代表承源公司为大芦公司提供担保,如承源公司现任股东认为对股权转让行为产生影响,相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但不能据此影响到对《还款协议》中所涉保证条款效力的认定。因此法院判决大芦公司向中外运高新苏州赔偿9999万元,承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董木金将矛头指向了《还款协议》。“签订还款协议时,我们与承源公司原股东就股权收购事项,已经谈得差不多了,只差形式上的变更登记备案。8天后的2012年8月28日,双方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而承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肖志葵竟然在这时,还对外为自己实际控制下的另一家企业作出巨额担保决定,其真实性和目的性、合法性都让人怀疑。”董木金认为。
11月25日,记者多次拨打肖志葵电话,希望了解该次股权转让及对外担保的详细情况,但始终无人接听。
另外,在承源公司的新股东们看来,由于该份协议中所使用的印章并非新股东接受承源公司后的备案用章,因而“合理怀疑”该份还款协议存在“倒签时间”的可能性。“我们曾经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对《还款协议》的签署日期等进行司法鉴定,但未获批准。”董木金一方的代理律师季泉说。
董木金质疑的另一点是,中外运高新苏州为何主动在诉请中,将索赔金额从1.04亿元降低至9999万元。“作为国有企业,中外运高新苏州理应维护国有资产,这次却主动放弃,不知是什么原因?”董木金说。
工商资料显示,中外运高新苏州股东包括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中国外运(香港)物流有限公司和苏州高新(600736,SH)。苏州高新财报显示,中外运高新苏州在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9146万元、净利润684万元;今年上半年营业收入4888.09万元,实现净利润419.27万元。显然,1.04亿元的赔偿款如能入账,对中外运高新苏州而言是一笔不小的收入。
交易过程疑点待解
更大的疑点则集中于交易过程。
一审中,中外运高新苏州曾向法院提供了2012年3月至当年8月的十二份购销合同及相应保证金凭证等,用以证明《还款协议》中对大芦公司享有债权的真实性。
而承源公司则指出,“经我们调查,购销合同的其余几家公司,也与肖氏父子有关联关系,有的是同乡、有的是亲戚,甚至有的连公章都由肖氏父子控制。”董木金说。
法庭审理则查明,2012年3月至8月,东侨公司、秉达公司等与中外运高新苏州签订定向采购合同,定购共计37689.139吨钢材,合同总金额为1.55亿元,合同签订后则向中外运高新苏州支付定金5073万元。
而在上述同一时间,中外运高新苏州作为需方,又与供方闽财公司、详意公司等分别签订12份钢材购销合同,共计37689.139吨,合同金额同样也是1.55亿元,所购钢材则交由大芦公司入库仓储。在董木金看来,中外运高新苏州的钢材生意中,其进价与售价完全一致,转手而没有分文利润,显得不合常理。
另一方面,作为向中外运高新苏州供货的闽财公司、详意公司等、和向中外运高新苏州定货的东侨公司、秉达公司均与肖志葵有关联关系,且钢材的交货地址与提货地址又同为肖志葵掌控下的大芦钢材建材市场。因此中外运高新苏州无论是提货抑或交货,甚至都无需移动钢材。
“这样看来,这几笔交易的真实性与目的都存疑。整个过程中,中外运高新苏州只收取了5000多万定金,却将1.55亿元的钢材款全部支付给了闽财公司、详意公司等,目的又是什么?”董木金说,“这意味着,在这一进一出中,中外运高新苏州没有赚取一丝利润,倒是当时正因为钢贸生意情况不佳而焦头烂额的肖志葵、肖传永一方,在钢材左手倒右手根本不需移动的情况下,凭空套现1.04亿元。”
董木金认为,可资佐证上述说法的,是中外运高新苏州对损失金额的计算方式:“1.04亿元的损失金额,是由中外运高新苏州支付的货款1.55亿元,减去所收到的定金5000多万而来。不能向别人供货,显然理当退还保证金,但中外运高新却直接用于弥补自身损失,只能证明买卖双方都存在关联关系。”
中外运高新苏州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以法院判决为准,其无法对涉案事项予以置评,并表示可由公司法务回应采访请求,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应。
<p>董木金一方代理律师季泉则介绍,江苏省高院于今年4月开庭审理该案件后,11月19日,法庭再次召集事件当事人,通知了合议庭人员组成变动情况,其预计案件将不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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