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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方案》将挂牌公司划分为创新层和基础层,设置了三套并行的分层标准及相应的维持标准,针对创新层设置了明细的差异化制度安排。分层制度试图将券商与挂牌公司利益绑定,持续加大券商的责任与工作量。将挂牌公司自身的利益与券商的利益紧紧捆绑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将倒逼券商切实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提高持续督导质量,真正发挥出做市功能,合理定价,解决新三板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为此,券商要规范业务承揽标准,谨慎投资拟挂牌公司,强化持续督导,构建科学合理的挂牌公司估值体系,抓住有利时机,提升综合实力。
对券商而言,证监会与全国股转系统的两份文件蕴藏着巨大的市场机遇,但也存在不小的挑战,券商要顺势而为,主动出击,化挑战为机遇,实现新三板业务量质齐飞。现在就看哪家动作迅速了,谁抢占了市场先机,谁就实现了先动优势。
张金松
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发布后,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分层方案(征求意见稿)》(《分层方案》),新三板新政接踵而至。笔者发现,对券商而言,这两份文件蕴藏着巨大的市场机遇,但也存在着一些挑战,券商要顺势而为,主动出击,化挑战为机遇,实现新三板业务量质齐飞。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证券公司只有在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成为主办券商后,才能开展相关业务;主办券商可从事的业务包括:推荐业务、经纪业务、做市业务及其他业务。针对主办券商,全国股转系统建立了新三板主办券商制度,但这套制度还不够完善,无论制度设计,还是制度执行,如没有明确券商新三板部门在公司中的地位、做市中低价买票高价卖票大力赚取差价,不能真正发挥做市商“交易组织者”与“流动性提供者”的作用的现象,均严重阻碍了新三板市场的健康成长。为此,证监会在《意见》中专门针对完善主办券商制度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力度非常之大。
针对有些券商新三板部门隶属于投行部(或股权融资部),未从组织架构上给予足够重视的现实,证监会的《意见》明确提出,证券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一级部门,加大人员和资金投入来开展新三板业务;在此基础上,证监会又非常有魄力地提出支持证券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从事新三板业务且不受同业竞争限制,这足以彰显新三板部门之重要性。给你足够的空间与自由,快快把新三板业务做大做强起来。现在就看哪家动作迅速了,谁抢占了市场先机,谁就实现了先动优势。
在具体业务环节,《意见》也提出了具体建议。推荐环节,“主办券商应以提供挂牌、融资、并购、做市等全链条服务为目标遴选企业”,这表明以后主办券商仅提供挂牌服务已远不够了,须建立起全方位、全链条、全周期为企业服务的机制,按全链条的标准去选择优质拟挂牌企业,降低风险。同时,扩展了可从事推荐业务的机构范围,控股股东为证券公司与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开展全推荐业务试点,这预示着券商的控股子公司也可以开展推荐业务了,但持续督导和做市服务等要由券商来承担。持续督导环节,《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券商的持续督导责任,切实落实对挂牌公司的终身督导,提升挂牌公司治理水平与整体实力。在交易环节,“主办券商应强化经纪业务和做市能力,充分发挥市场交易组织者和流动性提供者的功能”,这一条给予主办券商明确的功能定位,即交易组织者和流动性提供者,要求做市商真正发挥出做市功能,做市的目的就是为挂牌公司合理定价服务,为投资者理性投资服务。同时,对做市业务的绩效,“考核指标不得与做市业务人员从事做市股票的方向性投资损益挂钩”,这可有效防止做市商通过低买高卖股票大量赚取差价的异象,规范做市商做市,有效发挥做市商功能。另外,《意见》还赋予全国股转系统监管做市商的权利,针对市场上不按规矩做市的券商可以采取措施,做市业务与投研服务、经纪业务协同发展,而不是单独发展。
关于机构投资者队伍方面,《意见》提出,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等开发投资于挂牌证券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这为券商新三板私募基金产品的开发提供了指引,可有效促进券商产品创新发展,培育新的业绩增长点。
《分层方案》将挂牌公司划分为创新层和基础层,设置了三套并行的分层标准及相应的维持标准,针对创新层设置了明细的差异化制度安排。分层制度试图将券商与挂牌公司利益绑定,持续加大券商的责任与工作量。将挂牌公司自身的利益与券商的利益紧紧捆绑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将倒逼券商切实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提高持续督导质量,真正发挥出做市功能,合理定价,解决新三板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为此,券商要规范业务承揽标准,谨慎投资拟挂牌公司,强化持续督导,构建科学合理的挂牌公司估值体系,抓住有利时机,提升综合实力。
针对创新层公司,《分层方案》提出了差异化制度安排,与券商相关的主要表现在持续督导与信息披露两方面。关于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应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持续督导范围;参照《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规定,每年至少对督导的挂牌公司的董秘或者信息披露负责人培训两次,披露专项督导报告;对创新层挂牌公司每年至少现场专项检查一次;全国股转系统加强创新层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并购重组和日常持续督导等工作底稿的抽查。这些制度安排充分表明,主办券商对创新层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范围与工作量在持续加大,不断强化券商持续督导责任,试将券商持续督导工作落到实处。因此,券商要充分认识到持续督导工作的重要性,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士或设置专门部门负责挂牌公司持续督导工作,避免形式主义。
在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上,创新层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在逐渐提高,年报披露时限由原来的4个月降低到3个月;半年报由2个月降低到1个月;信息披露的频率在提高,鼓励增加季报披露,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范围。创新层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及时性提高、披露范围增加,这就要求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要依法定职责,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更及时更多地核查验证并做出专业判断,加大对出具的文件承担的尽职责任。
(作者系中国银河证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英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特约研究员)
<p>(责任编辑:郝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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