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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的吴立骏律师表示,目前已经有股民在询问参加索赔的方法,我们认为,荣丰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项均属于强制披露信息的范畴,具有重大性,且足以对股价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股民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无论最终是否存在实际损失,都有望获得法律规定范围中的赔偿。在2013年4月24日至2014年7月3日之间买入荣丰控股股票并在2014年7月3日至少持有一股,就有资格参加索赔。本案法定管辖法院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记者 费国海
“重组专业户”荣丰控股(000668,股吧)(000668)月初发布了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标志着被证监会调查连续长达17个月后,终于要迎来最后的结果。事实上,不出意外的话,证监会开出的行政罚单最终也将尘埃落定,针对该公司的民事证券索赔也将正式提上日程。
立案一年半调查结果出炉
2014年7月3日晚间,荣丰控股发布公告宣布了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消息。时隔一年半后的本月初,证监会的调查结果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
2015年12月1日晚间,荣丰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15] 9号),经查明,荣丰控股存在两项涉嫌违法事实:一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二是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对此,证监会对荣丰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王征、王焕新、盛小宁、栾振国以及步秀霞等19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
违法情节早现端倪
事实上,上述违法事实得追溯至2012年初,一个核心关系是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系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2012年1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2亿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亿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亿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
据证监会调查发现,案件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亿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亿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
哪些投资者或可以索赔?
证监会就此认为,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证监会查悉,荣丰控股2013年11月存在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综上,上市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征以及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等主要责任人违反了《证券法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的吴立骏律师表示,目前已经有股民在询问参加索赔的方法,我们认为,荣丰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项均属于强制披露信息的范畴,具有重大性,且足以对股价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股民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无论最终是否存在实际损失,都有望获得法律规定范围中的赔偿。在2013年4月24日至2014年7月3日之间买入荣丰控股股票并在2014年7月3日至少持有一股,就有资格参加索赔。本案法定管辖法院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p>《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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