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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沪深交易所发布IPO新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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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19: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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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有关沪深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为接下来的新股发行明确了新的规范和流程。
                        新股认购资金可在T+2日缴纳 12个月内累计三次弃购将被限制申购
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小盘股全部网上发行
1月5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有关沪深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为接下来的新股发行明确了新的规范和流程。
根据实施细则,本次网上发行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投资者在申购委托时应全额缴纳申购资金的规定,明确了投资者应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缴纳申购款的要求及相关业务流程;强调自主申购,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全权委托代申购;落实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明确弃购股份的处理原则;明确发行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小盘股全部网上发行。
网下发行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业务流程调整,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后,网下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但无需缴纳申购款,获配后T+2日再缴纳认购款;二是弃购股份的处理,因配售对象资金不足而被无效处理的股份可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相关规定中止发行,或由承销商按照事先公布的原则配售给其他参与申购的投资者。
根据实施细则,投资者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将被视为放弃认购。如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放弃认购情形的,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放弃认购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只数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投资者部分放弃中签股份也属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纳入放弃认购的次数统计。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导致投资者新股认购被确认为无效认购的,不计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情形,其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细则规定,对于公开发行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网上发行申购日与网下发行申购日为同一日;凡参与新股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该只新股的网上申购。
<p>本次修改后,投资者申购新股的持有市值要求、市值计算规则及证券账户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网下投资者参加初步询价的资格要求和持有市值要求,均未发生变化。对于网上发行而言,上交所规定,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深交所规定,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进行申购。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申购同一新股,以及同一账户多次申购同一新股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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