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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2015:公募新基金发行大数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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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04: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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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是中国公募基金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年,其中的重要事件之一,就是新基金的发行情况。对此,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用大数据的方式予以全景式记录和呈现。
                        作者: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主任 王群航
2015年是中国公募基金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年,其中的重要事件之一,就是新基金的发行情况。对此,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用大数据的方式予以全景式记录和呈现。
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主任 王群航
公募新基金的成立情况
2015年成立的新基金有823只,总规模为1.6461万亿元,其中,当年发行、当年成立的新基金有810只,总规模为1.6267万亿元。
(一)发行期限内涵深刻
2015年,新发行的基金有841只,其中,提前结束发行的有153只,占比为也是中国基金市场有史以来之最。这一切,首先要归功于基础市场行情的背景很好;其次要归功于基金公司及相关发行渠道的共同努力;第三,有较多可以快速完成发行计划的产品,为了稳妥起见,相关公司有意把预设的发行期限设定的比较长。
在上述153只提前结束发行的新基金中,有88只新基金是一天结束发行的。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新基金一日售罄?相对于2009年、2010年笔者一手策划的三只新基金一日售罄,2015年的这些一日售罄产品主要有这样的特点:第一,基础市场行情背景情况的良好;第二,多是一些发起式基金,如天弘的很多指数型基金;第三,是相关渠道的积极配合,即事先通过定制产品的方式,已经先完成了前期的收储工作,然后,渠道方集中认购某只新基金。这种情况,可以在相关新基金的成立户数方面有典型的反映。
当然,也有78只(次)新基金的发行期限由于种种原因而不得不延期。从延期的情况来看:(1)有10只新基金非常无奈地延期两次,个别基金三次;(2)延期的高峰期在股灾发生之后的7、8月份;(3)有3只新基金跨年延期,这种情况是以往没有出现过的。(4)博时的新基金发行有最丰富的故事,一方面发行的新产品多,另一方面,有两只新基金的延期情况很特别:一只推迟数月之后终于发行并成立了,另一只,尚不知2016年何时能够发行。
(二)“到点成立”值得推广
什么是“到点成立”?新版《基金法》规定:新基金成立的最低标准是2亿份、200人(场内基金是1000人)。当一只新基金在发行期间任何一个工作日截止时的累计规模达到上述条件之后,就应该立即停止发行,并立即开始办理相关的后续手续。
2015年,当年发行、当年成立新基金的平均成立规模为20.08亿元。如果剔除国家队的5只新基金2000亿元,805只新基金平均成立规模为17.72亿元。成立规模在3亿元以下的有217只,其中成立规模低于1亿元的发起式基金有31只。笔者认为,略超四分之一的产品成立规模在低于3亿元,这些基金都可以归入“到点成立”这个概念之下,至于那31只发起式基金,更是高举起发起式基金的大气,将“到点成立”理念发挥到了极致。
实行“到点成立”有很多优点:(1)让发行的作用回归本位,即是为了成立一只基金,而不是通过发行来做大规模。(2)满足备案制之后的快速发行要求,提高发行效率。(3)化解银行的档期障碍,让更多的新基金能够顺利发行。(4)成立规模不大,便于新基金的快速起步运作。(5)便于新基金在运作初期快速获取收益。(6)便于持续营销的宣传。这是基于前两条内容有良好结果基础之上的。(7)增加渠道的收入,因为申购费率高于认购费率。(8)促进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基理念,因为现在依然有不少投资者只知道在发行时认购1元钱面值的基金,他们既不懂得申购,更不懂得申购具有良好过往业绩表现的一些老基金。(9)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平地对待所有的持有人。因为按照以往的惯例,如果新基金发行的周期较长,在发行初期认购的资金就有可能沉淀至少一个月。
大量新基金“到点成立”情况的出现,表明有越来越多的基金公司开始充分认识到什么是新基金发行的本质,并且期待未来能够以良好的业绩来做好、做大持续营销,因此说,2015年,应该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新基金发行理念开始转变的年度。笔者希望,2016年,能够有更多的新基金就是为了发行而发行。
存在的问题
(一)一拖多泛滥
空前大量的新基金发行,必然会造成基金经理的不足,表现在新基金的发行方面,根据公开信息披露,一拖多的情况因此有非常显著的、越来越多的表现,其中最为典型的一种情况,就是有少数新基金经理一露面就是至少1拖2。以下仅仅采撷其中非常具有代表的几个基金类别来给大家看看。
1、股票基金:100只新基金中,97只存在着一拖多的情况,占比为79%,数量从发行时的1拖2到1拖7不等,平均值是1拖3.28只。
2、混合基金相对收益业绩比较基准类:274只新基金中,228只存在着一拖多的情况,占比为83.21%,数量最高的是发行时的1拖12只,平均值是1拖3.86只。另外,此类新基金中,同只新基金的第二位基金经理也存在着一拖多的情况,最高为发行时的1拖6只。
3、混合基金绝对收益业绩比较基准类:147只新基金中,130只存在着一拖多的情况,占比为88.44%,最高数量的产品是当时的1拖13只,平均值再上新高,为1拖4.46只。此类基金中也存在着第二位基金经理一拖多的情况。
4、保本基金:41只新基金中,37只有一拖多的情况,占比已经升高为90.24%,平均为1拖6.7只。
5、纯债基金:53只新基金中,46只存在着一拖多的情况,占比为86.79%,平均为1拖6.54只。
6、货币基金:46只新基金中,35只存在着一拖多的情况,占比为76.09%,平均为1拖4.51只。
上述各主流基金类别中,都有少量基金经理没有一拖多,为什么?要么因为他们是新公司的人,要么因为他们是老公司中刚刚提拔起来的人。无论如何,在当前普遍性的基金经理荒情况下,他们稍后不久便会加入到1拖多的行列,尤其是老公司的。
截至本文写作之时,即2016年1月上旬,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的陈凯杨先生即将会是中国首个1拖20的基金经理。对于一拖多现象,市场何时会有个顶?基金经理的能力涨停板、精力涨停板位置在哪里?基金公司能否不要再一味地单纯追求发行?基金的规模做大,何时能够多多地通过持续营销?
(二)同质化泛滥
“产品同质化”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外部同质化”,即同样的或高度相似的基金,在不同的基金公司中出现;第二种,“内部同质化”,即同样的或高度相似的基金,在同一家基金公司中反复出现。以往,是“外部同质化”的情况很多;2015年,是“内部同质化”在前者的基础上有着显著的上升表现,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用“泛滥”一词来形容。
对于“外部同质化”,笔者的观点一直很明确:支持,理由是:只要相关类型的基金没有被注册为专利,各个基金公司就都可以拥有,大家在市场上比拼的,是各家公司的专业投资管理能力。
但是,对于“内部同质化”,笔者就暂时不好表态了,或者说,至少,我现在不认为“内部同质化”是一件好事。回顾2015年,很多保本基金、打新基金、行业基金、主题基金、债券基金等,都存在着普遍性的“内部同质化”现象。翻看很多“内部同质化”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的投资”这个核心章节,它们不仅段落结构一样,甚至绝大多数部分连字数都是一样的。
对此,应该如何评价呢?客观地说,至少应该区分基金类型来看。但是,“内部同质化”有一个通病应该是十分明显的,即:“内部同质化”出现的一个市场原因,在于渠道定制现象的出现、流行、盛行,其表象背后的逻辑,是每个渠道都相信通过出卖自己的销量而能够得到基金公司的青睐,从而让自己的客户获得相对更好一些的收益。这种现象,渠道方面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它却是建立在暗含非公平交易、非主观故意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基础之上的。单一来看,这个愿望不错,但是,若普遍来看,则是相克相悖的,因为:随着基金公司内部同质化产品的增多,这种美好的愿望——美好的业绩承诺谎言,将会被相关的基金公司自己打破。
(三)新产品法律文件错误泛滥
新基金发的多,平均每个工作日将近3只,相关的新产品文件也就要随之速增。全行业的产品部门都突然间极其缺人,虽然新产品的同质化现象已经较为严重,但是从新产品的文件来看,其中的错误还是各种各样,五花八门。以新基金的法定信息披露为例,仅仅就公司名称、基金名称、托管人名称这些最醒目的信息来看,都会出现接二连三的错误,有写错公司名称的、写错基金名称的、基金名称披露不规范的、写错托管人名称的、写错管理人名称的,一个产品文件中出现同公司其他新基金的名称,等等。
(四)新基金的法定信息披露“淡化”
这里的“淡化”,指的是有较多新公司、新基金的信息披露不走市场约定俗成的主流渠道:三大证券报,而是披露在其他的一些媒体上。由于这些新公司的刻意“低调”,让绝大多数投资者根本无法知道还有这些新基金,即使是像我这样的专业基金研究人员,也经常是偶然知道有这些新基金公司、有他们的新基金。对于公募基金,这些新公司之所以这样做,几乎是有一个共同的原因:运作初期的业绩都不好。因此,通过这种方式避开主流证券媒体,避开公众的视线,避开负面报道,至于营销,他们主要是依靠人脉,搞定几个渠道即可。
基于这种情况,笔者甚至在写本报告时,心里还都是一直忐忑不安:是否会有统计遗漏的新基金呢?漏就漏吧。反正它们本来就是追求低调的。反正本来它们就是无足轻重的。
(五)强势渠道的畸形收费标准
<p>销售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本来就已经很高了,2015年,竟然还有一些新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与管理费率持平,个别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甚至超过了管理费,如易方达、中欧、圆信永丰、泓德、天弘、大成、景顺长城、国寿安保、华福等公司,都有上述情况出现,这合适吗?实在不明白相关的基金公司是怎么想的?这是明显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这是明显放纵渠道恣意掠夺的行为。对此,行业是否可以有一个基本的收费标准底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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