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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违法失信上市公司责任主体将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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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9 08: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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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围绕融资、投资、股权激励、日常经营等商事活动,明确了16项惩戒措施。在融资投资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在参股设立金融机构、申请外汇额度、申请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核依据或者参考。在日常经营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一律不授予先进荣誉;对违法失信的相关责任人员,在任免或建议任免国有公司董事、监事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在股权激励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
                        发改委、证监会28日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等20家单位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关情况。24日,这22家单位联合签署《备忘录》。《备忘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出台的第三个联合惩戒备忘录,也是联合惩戒机制中第一项纳入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工作要点任务,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上市公司诚信建设的重视。
《备忘录》共6个部分,明确了联合惩戒的对象、惩戒措施、法律依据和实施部门,规定了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结果的反馈机制,具有惩戒范围广泛、法律依据充分、惩戒措施有效等特点。
联合惩戒的对象包括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的交易各方以及这些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责任主体。考虑到实践中在上市公司违法失信的背后,往往存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指使和操控,他们以上市公司为工具,为一己私利从事违法失信行为,并给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备忘录》明确提出,惩戒对象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主。
对于公众性与上市公司相似的公众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拟上市公司等,参照关于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办理。
《备忘录》围绕融资、投资、股权激励、日常经营等商事活动,明确了16项惩戒措施。在融资投资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在参股设立金融机构、申请外汇额度、申请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核依据或者参考。在日常经营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一律不授予先进荣誉;对违法失信的相关责任人员,在任免或建议任免国有公司董事、监事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在股权激励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限制股权激励计划或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此外,所有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要新闻网站等予以公开。
《备忘录》实施后,22家单位通过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动约束和惩戒,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联合约束等手段,有效发挥多项措施“组合拳”的威力,实现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约束。通过反向激励,调节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心理预期和行为决策,激发、引导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守法守信,强化上市公司诚信监管,提高市场诚信水平、培育健康的市场文化。
<p>《备忘录》的出台是证监会立足“两维护、一促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推进监管转型、持续加强市场诚信建设的重要成果的体现,将从多角度、多方面促进形成上市公司诚信激励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资本市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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