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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沪深交易所规范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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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0 04: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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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上市公司股东利用股权质押等形式进行融资的情况日益普遍。为防范由此带来的潜在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29日分别发布相关文件,对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规范。
                        近年来,上市公司股东利用股权质押等形式进行融资的情况日益普遍。为防范由此带来的潜在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29日分别发布相关文件,对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规范。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前期市场整体性波动中,大股东股权质押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上市公司控制权频繁变更、触及平仓线对二级市场交易造成冲击等潜在风险,引起市场各方高度关注。在各类主体融通资金更加活跃、各类创新不断涌现的市场环境下,原有的股权质押信息披露标准,已不能适应预判、揭示、防范、处置市场风险的实际需要,也不便于投资者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在对现有股权质押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上交所兼顾股权质押业务顺利开展和风险揭示充分到位的需求,对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格式指引进行了三方面修订。
首先,扩大了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和业务类型。明确股份质押数量计算应将一致行动人一并纳入,场内与场外两种质押类型一并计算;
其次,对控股股东的股份质押风险做出特别披露要求。明确控股股东被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时,应当及时披露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拟采取的措施,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持续披露进展情况;
第三,按照质押和解质的不同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作出差异化安排。明确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股份累计总额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5%,或者解质、解冻股份的累计发生额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5%时,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按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p>深交所同期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公告格式》,要求当上市公司任一股东出现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形时,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或强制过户风险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周松林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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