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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揭秘最大汇兑型地下钱庄案:银行默许成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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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0 05: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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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往地下钱庄\"对敲\"平账的操作手法不同,该系列案还利用了NRA账户在监管方面的漏洞,可直接将大额资金打到境外。据了解,该系列案是全国迄今为止涉案人数最多、涉及区域最广、涉案金额最大的汇兑型地下钱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通过NRA账户实施资金非法跨境转移的新型地下钱庄案件。
                        8个相对独立的团伙,涉案金额4100余亿元,交易记录多达130多万条……
近日,全国最大非法买卖外汇系列案在浙江省金华兰溪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月15日,在庭审上,犯罪嫌疑人施某的父亲表示:"在义乌,私下买卖外汇非常普遍,并不是(我)儿子一人。"
资料显示,金华义乌从"鸡毛换糖"的路边集市,一步步发展到浙江省内的商品集散中心、全国小商品基地,近十年来更是成为了全球最大的小商品采购中心。同时,义乌是全国外商入驻最多的县级市,目前已达1.3万人。早在2009年12月,义乌的境外企业常驻代表处已达2553家,外商常驻机构数量在全国排第一。
上述犯罪嫌疑人施某的父母经营着一家餐厅并兼售国际IP电话卡,因此,施某与外商接触较多,随后便了解到外商有大量的资金汇兑需求。从2012年1月开始,施某本着"帮外商做,赚点手续费"的想法,其投入900万元本金开始做起了非法买卖外汇的生意。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注意到,该系列案件中,赵某团伙、施某团伙等多次提到,以为这是银行允许的业务,不管是国内购汇还是境外购汇都不违法。事实上,他们在"银行公开交易"过程中,从未被相关行政监管人员或者银行工作人员阻止过,银行方面甚至还提供了相应的"帮助"。
交易流水达130多万条
据了解,该系列案得以揭开,源于一家"义乌宇富物流公司"。这是一家注册在香港的离岸"空壳"公司。2014年9月,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提供的一条重要线索:义乌宇富物流有限公司等账户存在大额资金跨境转移的可疑情况。
2014年9月16日,该线索被移交到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进行办理,代号"9·16"专案。经查,上述公司由赵某团伙控制。随后,顺着赵某团伙的线索,施某等其他团伙相继浮出水面。最终,警方一共查获抓捕8个团伙,其涉案资金总额达4100余亿元。而2014年义乌进出口总额才1486亿元,其中出口1456.4亿元,进口29.6亿元。
"光交易流水就多达130多万条,汇总成电子表格文件有100多兆。如果用A4纸打印的话能打出3.5万张,叠起来有3米多高。" "9·16"专案主要成员、金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队长张辉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1月13日,作为该系列案中最重要的一环,赵某团伙9人走上被告席。检察机关指控称,2011年以来,赵某团伙利用其掌控的义乌市迪而进出口有限公司等64家公司从事非法外汇买卖。经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审计,按交易当日美元兑其他币种中间汇率折合,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赵某团伙累计非法购买外汇48.3274亿美元,非法售出外汇48.1422亿美元。
据此前媒体报道,自2013年1月以来,赵某团伙利用NRA账户跨境转移人民币超过千亿元,交易对手14000余个,遍布北京、广东、宁夏、安徽、江西等地。其中,与该团伙交易金额在10亿以上的有21人、1亿以上的610人、5000万以上的达到1128人。
上述施某团伙便是赵某团伙的交易对手之一。据悉,赵某团伙在将外汇转卖给施某等团伙过程中,一般会根据汇率加价20~200个基点。
1月15日的庭审上,对于获利情况,施某称:"并不是每一笔都赚钱"。一般小金额加价20~50个基点,大金额加价10个基点左右。此外,"客户资金不够的时候,也会自己先垫本金"。公诉资料显示,经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鉴定,2012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施某团伙向已查实的交易对手非法买入外汇13.8016亿美元,非法卖出外汇3.6956亿美元。
据公安部经侦局反洗钱处副处长束剑平介绍,目前地下钱庄转移资金手法主要是"对敲"平账的方式,比如客户需将资金汇至境外时,则将人民币汇入地下钱庄指定的境内账户,在境外收取地下钱庄按约定兑付的等值外币;如需将资金汇入境内,反向操作即可,"表面上看,境内的人民币留在境内,境外的外币也没有进来,但实际上交易已经完成了。"
利用NRA账户漏洞分工合作
与以往地下钱庄"对敲"平账的操作手法不同,该系列案还利用了NRA账户在监管方面的漏洞,可直接将大额资金打到境外。据了解,该系列案是全国迄今为止涉案人数最多、涉及区域最广、涉案金额最大的汇兑型地下钱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通过NRA账户实施资金非法跨境转移的新型地下钱庄案件。
所谓 NRA(Non-ResidentAccount)账户,指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设的境内外汇账户,同时也可能指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即RMBNRA账户。
公安部经侦局反洗钱处处长李明照此前表示,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应将NRA账户视为境外账户进行管理,客户如要将境内账户资金汇入NRA账户,需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审核。但实际上,此前部分商业银行的业务系统并不能有效识别NRA账户(案发后,该漏洞已被堵上)。
海通证券(600837,股吧)首席宏观分析师姜超曾撰文表示,2010年起,境外机构可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非居民账户(RMB Non-ResidentAccount)",进行人民币跨境支付。根据现行规定:1、RMBNRA账户向境外账户,以及RMBNRA账户之间可自由划转资金,不需审批。2、在履行相应手续后,账户内资金可购汇汇出。但未明确审核内容,操作空间较大。
采访中,一办案人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犯罪团伙在向银行购买外汇的过程中,“一开始不需要单据”。
据悉,赵某团伙通过其控制的义乌市迪而进出口有限公司、俊祺贸易有限公司等30多家境外公司在X银行义乌支行、T银行金华分行、Z银行浙江省分行等13家银行开设NRA账户;施某团伙则通过其控制的呀哈拉投资有限公司等9家境外公司,分别在J银行义乌支行等多家银行开设NRA、OSA账户18个。
同时为了方便操作,以施某团伙为例,其还在香港多家银行开设了4个外汇账户用于非法经营中的外汇转账,并利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办理出104个人民币账户用于非法经营中的人民币转账。
而在实际非法经营过程中,团伙内部也是分工合作。以赵某团伙为例,检察机关已查明,9名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分工如下:
赵某本人为总指挥,掌控整个团伙,负责联系客户、资金调度、确定汇率;郑某媛为团伙总经理,帮助赵某管理公司业务,负责团伙资金管理、团伙成员工资发放等。
沈某为团伙财务总监,具体负责联络客户,根据赵某指令掌控团伙美元售出转账,以及与客户核账催款,和会计部记录团伙交易流水账目;陈某为团伙涉外业务主管、出纳部主管,具体负责接收客户购买外汇人民币的入账核对,以及到境内各家银行利用NRA账户购汇。
曹某为团伙副总经理,负责团伙人事管理和货运代理。
郑某徽为团伙户口服务主管,负责团伙控制下所有公司的年审和银行开销户,保管所有公司资料和印章,也曾到宁波等地银行为团伙购汇。
杨某为团伙会计主管,负责账目管理、保管U盾、香港银行购汇及根据赵某、沈某指令将购汇外币通过网银转账给客户,并记录相关流水账目。
徐某为团伙单证部门负责人,根据赵某指令为团伙到银行购汇以及银行转账汇款制作虚构合同、发票等。
金某为团伙出纳部员工,根据陈某指令操作银行购汇和银行转账汇款等工作,主要负责新疆业务。
银行工作人员帮忙介绍客户
2015年9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曾采访过杭州某银行门口的几个外汇黄牛。其中一位黄牛表示,做美元的话,第一天钱打到美国账户,第二天上午就可以到账,"钱都是从香港给你打过去的,绝对安全",并表示等钱到账后再收取本金和手续费,"钱不到账,我们也不会收钱的,钱入账了,我们才收钱。"
这些"地下钱庄"往往给人一种"效率高"、"讲信用"的形象。彼时,该黄牛收取的手续费为每100万元人民币约13万~15万元。
"这段时间,国家不是在查地下钱庄嘛,而且力度非常大,风险比较大",该黄牛说,"其实,担心还是我们更担心,社会上骗我们钱的人很多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和上述在银行门口做生意的外汇黄牛类似,在前述系列案件中,赵某团伙、施某团伙等办公地点均在银行场所,大堂甚至VIP室,"银行默许"的态度也成了这些团伙开展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共同点。
检察机关指控赵某团伙称,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赵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T银行金华分行从事外汇业务过程中,得到该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韦某(另案处理)照顾,多次向韦某行贿,数额累计达52万元;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赵某在向J银行宁波分行购汇过程中,得到该行工作人员王某(另案处理)的照顾,先后三次向其行贿,数额累计达13.8万元。
"银行能给我80个(基)点的优惠,我能给客户50到60个(基)点的优惠,我从中能赚到大约20个(基)点的优惠。"1月13日庭审时,赵某承认向T银行的韦某行贿,但称这是在对方的暗示下不得已为之。同时,赵某否认向J银行的王某行贿,认为指控中所述钱款是银行潜规则中的返点,即银行名义上给其优惠100个基点,但实际只给80个基点,其余20个基点当作回扣给了银行经办人员王某。
而在1月15日的庭审中,施某在被问及银行对其从事非法外汇买卖时表示,其平时办公场所就在银行的国际业务部,"银行工作人员默许,偶尔还会帮忙介绍客户。"
对此,施某团伙的另两人也有类似表述。邱某称,"我们不需要主动联系(客户),(银行工作人员)一直很支持的,很多客户是他们介绍的。我们都不认识,由他们带过来才信任我们的"。而施某团伙中负责人民币转账的陈某在回答办公地点时表示,"银行一楼贵宾室",并称"(银行工作人员)很客气,有时候还会泡茶什么的"。
施某团伙一辩护人律师表示,犯罪嫌疑人在银行公开交易,三年时间从未被行政监管人员或者银行工作人员阻止过,他们和银行工作人员甚至会一起吃饭,说明金融业对这种外汇交易是默许的。同时,该案与义乌的大环境有关,银行无法满足外汇交易的需求。
<p>(责任编辑:于晓明 HN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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