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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夏天,中国股市出现了异常波动。为了减轻市场压力,稳定市场信心,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7月8日出台了有关文件,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和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管所持股份在此后半年内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目前该规定已经到期,但由于各种因素影响,中国股市依然剧烈震荡,投资者信心极度脆弱。为了化解大股东和董监高解禁减持的洪峰,减缓大股东和董监高解禁减持对二级市场的冲击,2016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又及时总结出台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2
□长城基金(博客,微博)公司
2015年夏天,中国股市出现了异常波动。为了减轻市场压力,稳定市场信心,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7月8日出台了有关文件,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和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管所持股份在此后半年内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目前该规定已经到期,但由于各种因素影响,中国股市依然剧烈震荡,投资者信心极度脆弱。为了化解大股东和董监高解禁减持的洪峰,减缓大股东和董监高解禁减持对二级市场的冲击,2016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又及时总结出台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我们认为这一措施非常必要。
第一,据有关机构测算,自去年7月8日以来到今年1月底累积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和高管解禁可减持的规模可能高达1.55万亿元。虽然其中绝大部分并不会马上减持,但许多投资者依然对此感到恐惧。中国证监会出台《减持规定》来疏导上市公司大股东和高管的减持行为,要求他们通过拉长减持时间分散减持压力,可以起到减缓大股东和董监高解禁减持对二级市场的冲击,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信心,维护市场稳定。
第二,众所周知,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对上市公司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的行为往往也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其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正因此,广大投资者对大股东和董监高的行为也高度敏感和特别关注。作为上市公司最大的利益关联者,作为公众公司的大股东和董监高,理应对公司发展和公众投资者承担更多的责任。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疏导,督促他们与上市公司同发展,与广大投资者共命运,既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精神,也符合上市公司运行的逻辑,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治理,完全符合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共同利益。
第三,规定大股东和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须提前15个交易日公告其减持计划。毫无疑问,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比普通投资者拥有更多的信息优势,更接近各种内幕信息,他们的行为理应受到更多的、更严格的法律规范。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范、疏导和约束,符合公开透明原则,有利于保护普通的中小投资者。
第四,虽然减持规定对大股东和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进行了规范、疏导和限制,但允许他们通过场外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途径和方式实现减持和转让,说明其股东权益包括其股份流通的权利即股权变现的权利并没有被否定和限制。同时,减持规定对通过场外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或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途径和方式减持和转让股份的受让方也提出了相应的规范,防止个别大股东和董监高逃避监管、曲线减持,这一条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持续跟踪监管必须跟上,否则这一条款有可能变成一纸空文而形成漏洞。
第五,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减持规定不仅仅是为了减缓和化解目前大股东和董监高解禁减持的洪峰对二级市场的冲击,也是一项重要的长效机制建设,是对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制度和监管体系的重要补充,其法律意义应予高度评价。
<p>第六,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广大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的减持行为理应保持高度的警惕和理性,这也是我们作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职责和义务,但我们建议投资者与其买了股票事后担心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影响和冲击股价,不如把更多的工夫做在前头,事先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研究和信息跟踪,并特别注意研究公司股东行为和公司管理团队,这不仅可以有助于防止自身落进某些股东恶意圈钱、恶意套现的陷阱,也更有利于推动我国的公司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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