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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蒋光祥:债市允许违约不代表 投资者权益不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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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05: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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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任凭违约趋势继续,任凭违约行业扩展,本来就处于下行期的整体经济该如何应对?会不会最终外溢,引发系统性风险?此外,即便债市的主要参与者是机构,能够独立参与债市投资的自然人寥寥,但这些机构的资金从何而来?恐怕大多还是来源于社会大众。那些代表广大个人投资者权益的货基、债基在踩雷后如何自处?如何面对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持有人可能发生的亏损?在发债门槛越来越低的今天,以上疑问显然不是哗众取宠。
                        从利息违约到本金违约,从私募违约到公募违约,从民企违约到国企违约,从交易所信用债违约到银行间短融、中票违约,国内债券市场的违约现象正在逐步被投资者接受。这说明债券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重视,也说明大家认识到市场化的投资行为自然会有市场的风险。
如同可以接受生老病死,人们开始接受债券违约,以往业内外一直呼吁的债券风险定价开始初现端倪。这无疑是值得铭记的,也表明整个债券市场的投资理念得到了提升。
但是,是否有人注意到,债市从多年来没有实质性违约,到一旦违约就让债权人自认倒霉、给市场风险背书,这不见得比债券必然刚兑就要好。
如果任凭违约趋势继续,任凭违约行业扩展,本来就处于下行期的整体经济该如何应对?会不会最终外溢,引发系统性风险?此外,即便债市的主要参与者是机构,能够独立参与债市投资的自然人寥寥,但这些机构的资金从何而来?恐怕大多还是来源于社会大众。那些代表广大个人投资者权益的货基、债基在踩雷后如何自处?如何面对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持有人可能发生的亏损?在发债门槛越来越低的今天,以上疑问显然不是哗众取宠。
诚然,由于我国债市绝对规模大,所以违约债券企业数量相对较少,处于可控范围,但整个债市的各方参与者,都应该站在一个负责任的角度来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未雨绸缪,而不是由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来逃避责任。
作为债券的持有人,必须更加重视风险,承担自己可以承担的,同时做好投后管理,实时审视自身的流动性保障和应对机制,切实防范风险外溢。
而监管机构则应该在放松管制的同时不放监管,不给少数别有用心的发债企业“合法骗钱”的机会。众所周知,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债券违约的规范较少。即便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也需要不少配套细则来推动,以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投资者保护。
就事论事,与一系列复杂的债务链条保障下的金融债和政府债不同,企业债作为单个企业实体的衍生品,即使企业过往品牌、规模、过往业绩并不差,但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在诸如矿产、水泥、机械等强周期行业当中,出现少数债券违约再正常不过。当前的信用风险也的确大多在这些企业当中爆发,为此债市各方参与者需要主动调整思路,适应新的业态。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已生效,违约债券持有人之间的会议机制得以建立;违约债券的主承销商也面临不小压力,并必然将这一压力传导至违约企业;政府机构也并未袖手旁观,从“超日债”开始,地方政府的干预手段开始有理念与方式上的升级。这些努力有助于尽可能地减少债券的信用风险影响,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整体利益。但从长远来看,光靠上述措施并不够。
各方在为多起违约债券善后的同时,更应反思背后的漏洞,并从制度层面出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即便是相对成熟的外国市场,也意识到让投资者完全依靠风险意识作出决策是不够的,健全的债券市场必须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类似信用违约互换等场外信用衍生品技术手段,来维持市场稳定发展。毕竟这当中很多情形,并非单纯依靠违约企业加强信息披露就可以解决。
基于此,必须有强制性的契约和条款来约束债券发行人的行为,提高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成本。主承销商或者投资者也应有权要求债券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守严格的偿债比率,甚至有权要求其执行保守的投资策略,有权禁止资产划转和过多的关联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违约事件并不可怕,也并非一定不能接受,前提是要建立在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及承受能力匹配、债务人的信息披露准确及时,以及被违约债权人最终要得到合法公正的赔偿等基础之上。
<p>(作者为公募基金从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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