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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人大财经委副主任:证券法修改要吸取股市异动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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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0 07: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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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网消息,3月9日下午3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
原拟去年年底出台的新版证券法,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根据张德江委员长9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方面法律制度,包括修改证券法。报告显示,今年将继续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
  证券法修改曾“延期”
去年3月10日,在全国两会记者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表示,实施16年后的证券法首次启动全面修改,“如果顺利的话,证券法修订草案年内可以出台”。
去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一审稿首次明确规定了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并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系统规定了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其中将有关投资者保护的司法实践经验纳入其中,在草案中明确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推代表人诉讼。
不过,不同以往,这次审议后,草案并未公开征求意见,而且也一直未进行二审,修法计划“延期”。
证券法修改因何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表示,去年4月一审时,草案中的一些规定对于市场比较敏感,所以一审之后,有关方面商量先不公开征求意见,立法部门在研究修改调研过程中,发生了去年6月至7月的股市异常震荡,“对于证券法修改的内容就变得更敏感了”。
此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也公开表示,因股市波动使得《证券法》(修订草案)向后推迟,“二审最快也要12月,后面的三审以及出台只能等明年看了。”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技政策所所长王毅透露,备受关注的证券法中将股票发行核准制修改为注册制等改革,目前已处于全国人大“二审”的阶段。在3月1日国务院授权决定生效后会尽量提速,但今年出台注册制改革方案的可能性不大。
将吸取股市异动教训
十八届五中全会期间,习近平就《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起草的有关情况作说明时指出,近来频繁显露的局部风险特别是近期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说明,现行监管框架存在着不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矛盾,也再次提醒我们必须通过改革保障金融安全,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十三五规划建议也提出: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推进股票和债券发行交易制度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杠杆率。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改进并逐步取消境内外投资额度限制。
王超英表示,为落实上述关于资本市场改革的要求,有关方面正在抓紧研究落实有关资本市场的顶层设计,“将结合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于市场改革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改革有成功也有失败,有的试得好就成功了,有的试得不好可能就失败了”,以被叫停的熔断机制为例,王超英称,“说明了资本市场的改革需要非常慎重、谨慎”。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说,上级要求证券法修改要吸取股市异动的经验教训,改革不成熟的基本制度。因此,证券法修改将完善基本制度,会涉及证券发行对企业的要求、退出制度、监管机构的职责等多个方面。
注册制什么时候推出?
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其中提出,该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两年,决定自明年3月1日施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曾多次解释,此处的3月1日,是指全国人大授权决定二年施行期限的起算点,并不是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的起算点,改革实施的具体时间将在完成有关制度规则后另行提前公告。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并未像去年一般提到“注册制改革”,不过同日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中则提到“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
那么目前对于注册制改革到底是什么样的安排?注册制改革与证券法修改是什么关系?时间上如何“排序”?
尹中卿表示,注册制作为证券法的基础制度,注册制改革不是单一的改革,“不是过去审批了,现在改为注册,不是这么简单”,注册制改革涉及一系列制度,包括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中小股东维权制度等多个方面,因此注册制改革不可能单兵突进,“两个方面同时进行,既要搞注册制改革,加快注册制改革的步伐,另一方面也要做好修法工作”,今年争取将证券法修改的二审稿向社会公布。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认为,新任证监会主席上台之后,需要谨慎对待当前的残局。鉴于去年股灾的经验教训以及今年初实施的熔断机制,预计刘士余会谨慎对待注册制,不会很快推出。
违法违规将提高处罚力度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本次修订《证券法》中备受市场关注的重要内容。此前,《证券法》因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过小被戏称为“豆腐法”,已成为妨碍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重大障碍。
据统计,在过去的三年里,共有35家公司涉及财务造假而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其中32家公司的罚款均不超过60万元(“顶格处罚”)。
近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对媒体表示,实施注册制是资本市场综合改革最后的一个结果,在此过程中,法制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善都是注册制实施的基础性条件。因此,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进股票、债券市场改革和法制化建设,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她表示,对虚假信息披露欺骗投资者、内幕交易、操纵价格等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必须要严厉予以打击,但以现行《证券法》的条文,对欺诈上市等违法违规的处罚金额太低,不修法、不提高处罚力度是不行的。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未来法治化改革中,《证券法》中关于量刑定罪、打击违法犯罪是重中之重。过去备受资本市场诟病的资本市场犯罪成本过低,《证券法》没有威慑力等问题或许将在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得到解决。
“新法会不会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是否让犯罪分子牢底坐穿、倾家荡产,还需要在细节上研究。”董登新说。
观点
委员建议加大对证券违法处罚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证券法》的修订工作作为今年经济金融立法领域的重中之重加以推进,将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作为《证券法》修订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
张红力表示,虽然主管部门加大了打击证券违法力度,但仍显不足。一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足,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二是对违法违规主体处罚措施较轻,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和震慑;三是对证券欺诈行为相关个人的处罚力度不足,责任落空现象严重;四是对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对象错位,导致证券造假行为频发。“在推进注册制改革的过程中,没有强有力的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制度,注册制实施后的市场违法行为将会更为猖獗,甚至可能导致注册制改革的失败,被迫走回头路。”
<p>此前虚增利润2.78亿元的华锐风电,在证监会2015年11月的行政处罚决定中,仅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而60万元已是目前《证券法》对于虚假陈述的顶格处罚。(综合新京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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