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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河南洛宁县法院强行将政协委员戴铐游街 胆从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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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9:3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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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法官,在洛宁县城西木工厂与洛宁县城关供销社租赁纠纷一案中,因主办法官索要钱财未果。便怀恨在心,恶意报复当事人偏袒一方,颠倒黑白、歪曲事实枉法判决后,又枉法执行。

事情原因:城西木工厂与城关供销社2003年2月1日签订协议。以每年6650元租金将该社大楼租给城西木工厂。租期四年,房租共计26650元,当日付清四年租金,到2007年2月1日到期。

2005年7月10日因城关供销社大楼年久失修,双方签订用修房款抵顶到期房租协议一份,由城西木工厂维修,修理费18000元,承诺按原合同抵顶到期房租。2006年因城关供销社资金困难,城关供销社领导班子商确提前向城西木工厂收取房租。于2006年3月30日,2006年6月16日,2007年2月7 日共计收取房租60000元,承诺以上款项按原合同延续大楼房租(证据3份)2008年12月13日城关供销社会计黄松明、主任秦书民出示证据证明该款项按原来合同延续大楼房租(证据2份)

2008年9月8日城关供销社在洛宁县供销社合作社的强迫下将洛宁县城西木工厂告到洛宁县法院。 “上诉状” 称合同到期以后。我社曾借被告款项,一直未签订协议,请洛宁县法院解除租赁协议。洛宁县法院不问原因,不看证据强制 “认为” 城西木工厂没交房租。判决合同终止履行,限城西木工厂一个月交回大楼,并从2007年2月2日按每年6650元交房租至生效判决。提前收取的房租没有约定与本案无关,并不予归还。



2009年7月1日城西木工厂上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不看证据,不问青红皂白以黄松明2008年12月14日出示证据 “ 我叫黄松明,现任城关供销社会计,因为我高血压,神经病发作于城西木工厂签订协议,收取的房租不能以此为准 ” 为由,认为城西木工厂未交房租,为了减少诉累,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这一判决使政协委员郭战解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在洛宁法院前跪地喊冤,十几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强烈不满,多次建议洛宁法院,不要激化社会矛盾、公平、公正判决。法院明知是错案,置之不理。2009年12月8日,被网络媒体曝光,洛宁法院一不怕记者;二不怕网站;三不怕社会矛盾激化,更加欺压政协委员郭战解,在县人大政协会议召开前,2010年2月21日,洛宁法院申请洛宁县政协罢免政协委员郭战解的政协委员,未被通过,洛宁县法院更加恼羞成怒,在收到洛宁县城关供销社8万余元后,于2010年4月2日早上8点47分由执行员郭朝武带领十几位民警;三辆警车;一辆囚车到城西木工厂不由分说把政协委员郭战解戴上手铐压上囚车,一起鸣放警笛在洛宁县城游街示众,然后押回拘留所。



到拘留所后,由于拘捕证和本人身份证不符,拘留所里不收,由于戴铐时过猛使郭战解心灵和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让郭战解精神崩溃,一头撞向拘留所的办公桌,以死了却此冤案。法院干警不管不问,不抢救伤者,还在嘲笑、殴打、辱骂并录像。由于郭战解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到牢房后头疼头晕,手腕几乎断裂,法院还不让卸铐,又通知刑警五中队到拘留所威逼、恐吓,如不按法院意思办要按刑法判刑。

4月4日夜2点被拘留所公安干警送往洛宁县中医院抢救,在中医院洛宁县法院认为郭战解是装病,又动用刑警要把他送回看守所,执行员郭朝武也到中医院威逼写下郭战解自杀行为与洛宁县法院无关 。这就是河南洛宁政协委员郭战解的冤案,谁能给政协委员郭战解一条生路~?!

洛阳市人大代表:刘亚斌 韦士民

洛宁县政协委员:李大成 李耀平 杨俊苗 崔元祥

常建章 韦青民 李少军 王北方

马爱平 张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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